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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措施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措施 1、总 则 1.1为防止瓦斯隧道的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及其他隧道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参照《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行业的瓦斯类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措施。1.2本措施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建瓦斯隧道。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瓦斯有关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按程序要求报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批准后,根据实际揭示的地质资料进行处理。1.3瓦斯隧道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瓦斯隧道的施工需要建立各专门机构,明确各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1.4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应对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设备。1.5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各种资源的投入,并确保其有效实施。1.6瓦斯隧道除满足本措施的有关规定外,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还必须满足其要求,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施工通风2.1一般规定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2.2通风系统2.2.1低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采用压入式或巷道式。2.2.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或隧道,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2.2.3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2.2.4瓦斯隧道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连通风。2.2.5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2.2.6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能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巷道,应能将工作面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有平行导坑的巷道式通风时,平行导坑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75%以下。2.2.7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集聚的风速不得小于1m/s。2.2.8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2.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机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2.2.10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2.3通风设备2.3.1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2.3.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2.3.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及风电闭锁、瓦电闭锁供电。2.3.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应不大于2%。2.3.5排放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应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巷道式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3、电气与作业机械3.1一般规定3.1.1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隧道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载。3.1.2瓦斯隧道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l)高压不应大于10000v;(2)低压不应大于1140v;(3)照明、手特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①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v;②高瓦斯工区和煤与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Ⅴ;(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v。3.1.3瓦斯隧道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3.1.4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3.2电缆3.2.1瓦斯隧道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l)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2)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3)电缆应采用铜芯。3.2.2瓦斯隧道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l)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2)移动式或手持式电器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3)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3.2.3瓦斯隧道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或矿用塑料电缆。3.2.4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和平导或斜井内不得大于3m。(2)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l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3.2.5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缆与电器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器设备连接。(2)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暴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3.3电器与保护3.3.l瓦斯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3.3.2瓦斯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xd II型防爆照明灯;(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x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3.3.3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3.3.4瓦斯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3.3.5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3.3.6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装置;(2)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3)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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