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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30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了解到,为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监管总局等12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通知指出,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通知确定了13类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的小煤矿,并指出了6条关闭到位标准,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关闭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十二五”后两年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五年计划,并分别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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