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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出台《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在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建立健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为协管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运行维护单位为服务主体、生态环境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六位一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在资金运维上,《办法》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运维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投入力度,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集体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维资金,逐步构建完善各级共同分担机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或变更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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