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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保障措施

爆破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条  依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上级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三明市危爆物品的管理规定等制定出适合一分部的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成立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奖惩措施,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做到有章可循,预防爆炸物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流失等问题,并行文实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一分部要层层签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物资设备部、安全质量部都要建立《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台帐》。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制定爆炸物品仓库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百一十五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要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有关证件后,持证上岗。
        1、仓库保管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福平公司及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具体职责是:
        1.1、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高质量的做好本职工作,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1.2、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有帐可查,出入库时,必须认真清点发货单品种、数量,所有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
        1.3、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不准缺漏;
        1.4、严格遵守登记、记账、检查制度,每领退一次都要进行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1.5、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
        1.6、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和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他物资混存。
        2、库管员要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做到入库、领取、退库数量和雷管编号登记清楚、及时、准确。
        3、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库存爆炸物品经常盘点,真正做到日清月结;对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堆码整齐、平稳牢固,便于通风。
        4、库管员要坚守岗位,做到二十四小时值班,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5、库管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后要立即报告和三明市公安局,并认真查找,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6、对违反上述规定和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的将给予经济或政纪处罚,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有3人以上看守员,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1、仓库看守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仓库看守员的具体职责是:
        1.1、一切行动听指挥,召之即来;
        1.2、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1.3、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管段、架子队领导和公安机关;
        1.4、发现危及仓库安全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1.5、定期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水沟等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1.6、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 》;
        3、看守人员要时刻提高警惕,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4、接受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改进工作。
        5、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管段、架子队必须配备爆破安全员。爆破安全员要由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有关证件后,持证上岗。
        爆破安全员的主要工作是保证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主要职责是:
        1、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安全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2、负责对防雷、用电、用水、消防的安全检查;
        3、根据爆破设计和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情况;
        4、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瞎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当天作业记录登记造册,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5、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防爆、防盗的安全检查。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线、欧姆表、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6、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人员,由指挥人员发出起爆或解除警戒指令;
        7、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隐患者,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8、组织对事故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  实行专职监炮员跟班作业制度。监炮员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安全员》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监炮员人数应根据施工情况定,但要满足施工需要,监炮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取、爆破、退库过程全程跟踪、防止流失、确保安全。监炮员的主要职责是:
        1、各架子队领取炸药时,监炮员要同施工人员一同将爆炸物品送到爆破地点,爆破作业完成后,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送回库房,防止爆炸物品在运输途中和施工现场流失。
        2、做好爆破作业的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炸物品,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3、认真做好《监炮记录》,监炮记录内容包括:领用爆炸物品人员、时间、种类、数量、编号,爆破作业地点、时间,剩余爆炸物品种类、数量、编号,退库时间,记录要留存两年备查。
        4、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人和事。发生情况异常有权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管段领导。
        第二百一十九条  各架子队保管员、监炮员、爆破安全员要相应固定,不得经常更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健康)原因调动工作时,应提出申请,待项目领导和安全质量部同意后方可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人员,应在安全质量部的监督下将工作交接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安全质量部应在办理交接工作并无任何问题3日后,签发同意调动证明。
        第二百二十条  库房要安装报警系统,报警器一般应为红外线感应无线发射直流探头和交直流两用的主接收机。有条件的管段可与监控录像设备同用。报警器探头可装设在库房内较高处,也可设置在库房外,但应防雨误报,探头前不允许遮挡覆盖,不允许小动物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库区内应设置照明灯光,配备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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