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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填补电力设施保护法律空白

    因输电线路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度大,盗窃、破坏、损害电力设施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国家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局限性,也难以使我省电力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据统计,3年来我省共发生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件32000多起。而《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的出台,多方面明确责任保护设施,填补了我省法律空白。昨日,记者采访了山西省电力公司,了解了该《条例》出台的始末。
 
  电力设施破坏严重
 
  山西电网作为京津唐电网乃至国家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发电厂(站)334座,发电装机容量为5714万千瓦。去年我省完成发电量2625亿千瓦时,外送电量806亿千瓦时,全国排名第2位。
 
  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受输电线路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度大以及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影响,盗窃、破坏、损害电力设施行为时有发生。近3年来,全省共发生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件32000多起,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1.35亿元。
 
  不仅如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种树、建房,在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钓鱼、倾倒渣土、超高垫土、挖沙取土采石等问题也逐年增多,电力设施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针对问题研究办法
 
  事实上,山西电力设施损害和破坏情况如此严重,与相关法律法规在规范和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不相适应有一定关系。
 
  据介绍,早在1995年和1998年,国务院就分别颁布了《电力法》,修订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由于颁布时间早、原则性规定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省电力公司负责人举例说,随着我省电力设施建设步伐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规划与电力规划部分脱节、电力建设屡遭阻碍,影响和干扰到电力设施建设。
 
  此外,山西作为煤炭大省,地下开采范围广,容易导致采空区发电厂、变电站、电力杆塔基础下陷,如何规范和解决此类问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样未能明确,所以都需要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为此,今年山西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工作组收集、参阅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到多地考察交流,最终形成《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
 
  据介绍,该《条例》结合山西具体实际,将实践中保护电力设施的成熟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填补了法律空白
 
  新通过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共37条。《条例》将重点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保护标志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电力设施建设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电力线路保护区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用电禁止行为、突发事件处置以及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草案)》从多个方面对保护工作进行了责任明确,填补了法律空白,又符合我省实际。特别是规定了政府及有关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电力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关系协调,风电、光伏发电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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