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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

      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市制定辖区内小煤矿关闭退出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和责任,确保2015年年底前淘汰30万吨以下小煤矿。

《意见》规定,要严格控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加大关闭淘汰煤矿落后产能力度,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

就煤炭企业税费方面,《意见》提到,对省政府批准的涉煤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未经国家及省政府批准的涉煤收费项目一律取缔;建立涉煤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煤炭企业税费。

同时,要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清理涉煤收费项目的要求,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意见》,山东今后要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培植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龙头骨干企业。到2015年年底,全省地方煤矿企业由目前的84家重组整合到60家以内,大型煤矿企业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就企业内部管理方面,要推进煤矿升级改造,支持煤矿矿区棚户区改造,将符合条件的煤矿矿区棚户区改造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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