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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炭资源适用税率确定为2%

      记者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获悉,为引导资源合理利用,理顺税费关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煤管局、省龙煤集团,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
  
  日前,在综合考虑黑龙江省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黑龙江省将从2015年首个纳税期起,全面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执行国家最低标准2%。改革后,企业每年将减轻税费负担0.2亿元左右,若考虑该省先行停征调节基金因素,减轻企业负担2.2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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