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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就煤矿安全提出“警示”意见

        记者26日获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项目建设安全工作提出意见,以落实安全责任,严格项目建设程序,加强参建单位管理。
 
  《意见》提出,项目监理单位对其监理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监是现场安全监理直接责任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审批,未按规定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开工备案、报备手续,不得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等主体工程施工。生产系统建成后未按规定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强矿压等严重灾害矿井必须具有相应的经验和业绩,严禁超资质、借用、挂靠资质承揽工程,严禁转包、非法违法承包分包工程。借用、挂靠资质施工引发事故的,在追究借用、挂靠资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严肃追究被借用、被挂靠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落实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安全责任,履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要配齐、配足地质、掘进、机电、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井下通风、安检、瓦检等管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施工安全投入,落实各个岗位、环节安全职责,落实区队长跟班和项目部领导、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施工、技术、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禁建设项目赶施工进度、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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