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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要求核定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发改委、能源局于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提出,为防止煤矿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引发,进一步控制不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定于2015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核定范围是全国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不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停产、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以下简称“两类”煤矿)。
  
  核定原则为:只减不增、集中从快、分工负责
  
  坚决核减“两类”煤矿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原有产能只能核减、不得核增。在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前,除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外,其他煤矿暂不进行产能核增工作。
  
  规范核定程序,坚持“随报随审”、“随审随批”,从快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产能核定工作。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密切协作,做好产能核定工作。
  
  2015年10月30日前,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两类”煤矿名单(格式见附件),明确产能核定工作程序,列出时间表;有关中央企业制定产能核定工作方案。2015年12月前,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工作。有关要在产能核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报送产能核定情况总结报告。
  
  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重点核定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保采、掘、抽平衡。在审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实际抽采瓦斯量等环节时,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按实测浓度取值,不得直接选用允许上限值;依据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核定产能时,必须现场考察抽采系统实际工况,不得直接使用铭牌标定数据进行计算;依据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产能时,其富余系数必须与管道内气体流速相匹配。
  
  在核定冲击地压煤矿产能时,其安全系数Kc取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经鉴定具有强冲击危险、中等冲击危险、弱冲击危险的煤矿,其安全系数Kc分别取0.7、0.75、0.8;冲击地压和高瓦斯等灾害叠加矿井,安全系数Kc取0.7。
  
  不能按期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工作的地区和,一律列入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实行定期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工作的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不予通过攻坚战验收。
  
  核减产能的“两类”煤矿在提升灾害治理能力3年后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产能,但不得高于本次核减之前的产能。本次产能核减结果,3年内不作为煤矿关闭退出的规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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