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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布六大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包括:《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其中,《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表示,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

      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要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另外《意见》还明确,自备电厂要成为合格的发电市场主体,必须满足5个方面的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各级政府公布的交易主体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满足自备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的发电市场主体后,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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