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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安全措施

电气设备安全措施的相关具体内容如下:

电气设备安全措施   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2、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通讯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3、井下供电系统必须采取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接地保护。
  4、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并且每季度进行一次测定。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必须每月检查一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主要设备绝缘电阻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6、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7、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并执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的规定。
  8、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待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并严格执行谁停谁送的制度,严禁有约时送电现象。断开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锁住,并在操作手把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停电处必须设专人监护。
  9、所有电气设备开关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关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写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10、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
  1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采区移动变电站及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装置和远程控制装置。
  12、正确选择和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并应在运行中加强维护检修。另外还应装设相应的过电流保护装置,进行合理整定,并应在可能发生电火灾的地方,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3、对电气设备的防爆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①采用防爆外壳:电气设备内部发生瓦斯爆炸时,其压力不能使外壳变形,而且从间隙逸出外壳的火焰,应受到足够冷却,不足以点燃壳外的瓦斯和煤尘,即把爆炸限制在壳内。
  ②采用安全火花电路:适用于信号、通讯、测量仪表、遥控的自动控制系统。
  ③采用超前切断电源:有必备可靠出现故障即自行切断电源,使热源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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