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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新疆实施<煤炭法>办法》5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重新公布,于2016年5月1日施行。《实施办法》的发布施行,对新疆煤炭工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28条,与《煤炭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新疆煤炭工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明确了煤炭资源开发必须坚持的原则,明确了新疆各部门在煤炭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是新疆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

    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2016年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新疆日报发表题为“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促进自治区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文章。文章从《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主要精神和核心内容,《实施办法》的修订对新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精心做好《实施办法》宣传贯彻等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阐述。文章号召新疆煤炭系统各部门、各企业要有十足的信心与百倍的努力,认真履职、忠实履责,为推动煤炭行业安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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