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表示,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本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督促本辖区内各煤矿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减少井下作业人员的具体措施,督促本辖区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井下用人数量总体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但一些煤矿安全基础依然薄弱,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复杂,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采掘工作面数量多,井下作业用人多,不仅效率低,而且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因此《意见》提出,要优化生产组织,优化运输系统,优化井下劳动组织,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大力推进巷道支护和修复技术创新,强化劳动定员管理。
鼓励煤矿企业通过核减产能从源头上减少入井人数。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合理向所属煤矿下达采掘计划,并督促其均衡生产,不得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煤矿不应以商品煤指标等代替变相超能力生产。
鼓励煤矿推广应用综采工作面可视化、智能化控制技术,工作面无人开采技术;积极推进中小煤矿和开采薄煤层煤矿采用综采成套装备实现机械化开采;推广使用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架及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架。减少并逐步淘汰炮采工艺。通过改善采煤工作面安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减少作业人员,力争将综采工作面作业范围内(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单班各类作业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