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提到,将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支持企业挖掘内部潜力,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对失业人员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单位长期停产职工也要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期间还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
选择等待退休的人员,在企业主体消亡时,企业在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应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代发基本生活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此外,还将给予企业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国有企业组织分流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按规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