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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煤炭长协合同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7-01-10 14:10:54  来源:秦皇岛煤炭网 新闻归档
     2016年煤炭价格的大幅反弹是许多人没有想到的,给方方面面造成很大的冲击。为了避免今后重复出现这样的市场波动,在发改委和煤炭供需双方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今年的煤炭供需衔接会议之前,大企业间的长协就已经签下来了,所以此次的供需衔接会也开的非常顺利。此次长协一个不同以往的亮点是带有价格,而且协议执行期长达三年,这是中国煤炭市场放开二十多年以来一次实质性的变化。但是这次的长协,依然存在明显的缺陷---对于合同兑现依然缺乏有约束力的保障机制。
 
  正因为这次的长协既有突出的亮点,又有明显的缺陷,所以引起了业内广泛的讨论,关注的重点是如何保证合同兑现率。本人在此也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合同兑现率问题是中国煤炭市场放开以来就长期存在的。长协不是新鲜事物,正因为有长协才有合同兑现率的问题,这是同一件事的两种不同说法。为什么这个问题伴随中国煤炭市场走过了二十多年至今未能真正解决?这里面既有计划经济的历史遗留影响,也有中国煤炭市场自身运行的客观规律原因。
 
  上世界八十年代,某个地区要建火电厂,必须给国家计委报送煤炭资源保证材料,也就是这家要上马的火电厂已找到了煤炭供应方,并且煤炭供应方同意给这家即将上马的火电厂供煤,这份材料实际上就是一份长协。但是这材料最大的作用只是为了报批立项,具体的煤炭供应问题,还得到全国煤炭订货会上去解决。
 
  而每年的煤炭订货会,实质上并不是供需双方的签约谈判,仅仅是煤炭生产企业建立和保住自己铁路运输计划户头的单方面活动。而要建立和保住这个铁路运输的户头,煤炭生产企业必须与列入国家铁路运输计划表内的电力,冶金、水泥等大企业订一份年度供煤合同(这份合同是没有价格的),鉴于此合同的象征性意义,合同量反而不再重要。因为在2008年以前年产几十万吨的小型煤炭企业不计其数,再加上许许多的运销企业,所以当年合同的数量都非常小,这些小企业千方百计将合同汇总到国家的运输计划中去以后,合同的执行便基本上由不得电力、冶金、水泥等用煤大户了,当然这些小的煤炭生产企业也希望与用煤大户建立供销关系,但他们更看重的是价格,谁的价格给的高就供给谁。这些情况,使用煤炭的电力、冶金、水泥企业也并非不知道,可是鉴于大型煤炭企业的供货不能完全保证,他们必须要拉住一批小的供煤户。
 
  为什么大型国有煤炭生产企业不能保证供货?这里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进入本世纪以后,中国的电力、钢铁行业高速发展,煤炭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二是煤炭价格双轨制。尤其是发电用的动力煤,国家采取了保供的措施,价格上就有了合同价和市场价的差别,由于长协合同内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所以承担保供任务的企业对于履行国家的保供任务积极性不高,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倾向于多供市场煤,少供长协合同煤,很多时候煤炭生产企业将市场煤的销售与长协合同煤的供应挂钩,也即按电厂采购市场煤的多少来决定长协合同煤的供应量。因此大型国有煤炭企业经常在长协合同煤和市场煤的比例上做文章,看似长协合同的价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市场煤的比例高于长协合同煤,所以整体的煤价水平还是被抬高了。这就是为什么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总是与市场的实际成交价有较大差距的原因。
 
  长协合同兑现率低的原因不全在煤炭生产企业,也有煤炭使用企业的原因。煤炭使用企业,特别是大型火电企业往往也主动不兑现长协合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价格。当市场上可以采购到比长协合同价格低的煤的时候,电力企业往往就放弃长协合同煤而去采购市场煤。二是发电量的原因,由于电力市场的波动,火电企业的发电量下降,自然煤炭的使用量也会减少,这种现象最突出表现          在火电给水电让路上。每年当西南地区雨水充沛,来水充分时,为了不弃水,火电就要少发,让水电多发,耗用不足的电厂自然无法保障长协合同接货,这是引起中国电力市场波动的一个极重要的原因。
 
  以上即是对历史的一个简单的回顾,也是对长协合同兑现率不尽如人意原因的分析。由于长协合同的兑现是一个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加之长协合同的兑现问题也未造成中国煤炭市场和电力市场的严重运行障碍。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有着“法不责众”意识的国家里,业界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就习以为常不以为害了。
 
  但这个问题从本质上讲是危害极大的。合约是市场经济的立身之本,一个不重视合约的国家是不可能建成市场经济的。目前的中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三期叠加,经济面临严重的下行压力。所谓的经济转型,不仅是从低端制造业向高端制造业的转型,不仅是从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经济的转型,更是从初级市场经济向成熟市场经济的转型。目前中国经济为什么会遇到这么多的困难,关键还在于市场经济的意识、体系结构的不完善。而忽视经济合同就是这种不完善性的一个典型表现。忽视经济合同的严肃性不仅仅发生在合同履约问题上,在煤炭的产供需这个链条上资金结算可能是个更大的问题,越是大的企业越不能及时结算,所以历年来,清欠成了许多企业,特别是煤炭企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工作,每年不知有多少人往返于全国各地去要账。这严重的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由此也造成了更多的合同违约纠纷,更进一步加重了合同兑现率的问题。为什么越是大企业越是不及时结算?一是管理层次多,审批签字程序极其繁复,任何一个环节上的审批人因出差休假、生病都可以将审批程序中断。二是大企业利用自己国有大企业的地位,有意识地占用客户的资金,三是许多大企业也是处在产业链中,下游企业如果不与他结算,他自己的资金周转也会出现困难。这样就出现了恶性循环,结果给整个国家的经济效率带来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不能将合同兑现率问题看成是无足轻重,不影响大局的小问题。必须上升到能否保证中国经济获得改革红利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既然这个问题如此重要,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采取严肃的办法,最严肃的办法就是“法”。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合同违约问题比处理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更为严肃。可以将合同违约方罚的倾家荡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此次的煤炭长协合同出台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对不履行长协合同的企业的惩罚措施仅仅是将其记录入诚信黑名单中,这种惩罚措施太没有约束力了:
 
  第一,会有人把大央企记录入诚信黑名单中吗?第二,即使录入了诚信黑名单,银行会不给这些大企业授信吗?第三,人们会因此与这些大企业断绝业务往来吗?第四,正因为有了以上三个原因,那么这些大企业会担心自己被录入诚信黑名单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吗?既然以上四种情况都不会出现,那么这次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长协合同落实而采取的这种措施没有约束力就是显而易见的了。
 
  在《中国煤炭报》上曾就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有一家咨询机构也谈到了用登录诚信黑名单的办法保证不了长协的兑现,根本的原因也认为是这种办法约束不了国营大企业,他们提出的办法是用煤电一体化来解决这个问题。愿望是良好的,可是在许多电力企业都在出售自己的煤炭资产的情况下又有多少电力企业愿意进行这样的一体化?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在今年火电企业的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将跌破4000小时,火电企业也面临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又有多少煤企有搞煤电一体化的积极性。
 
  唯一的办法只有学习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用严厉的法律武器来严肃地解决这个问题,谁违约谁就必须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对于国营大企业,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建议最高法设立经济违约审判的巡回法庭,及时处理违约案件。过去煤炭市场小企业众多,使执法的不确定性过大,有法也难以落实,但经过从2008年以来的整顿,小企业的数目大为减少,中国的煤炭企业已经从高峰期的28000多家减少到今天的6000家以下,而且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责任主体相对明确,标的也相对更大,违约责任也更加明晰,因为有合同文本做依据,所以只要巡回法庭能够突破经济体制的束缚,下判决是相对容易的,而且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判决,并可以立即执行。这将大大提高中国的经济效率,特别是煤炭市场的运行效率。这样的事只有最高法的巡回法庭能做到,因为以往的许多经济合同纠纷交给地方法院处理,它的审判结果往往被地方保护主义所左右,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以过去虽然名义上有合同法,可是却消灭不了恶意的合同违约。
 
  以上就是本人对煤炭长协合同问题的一点看法,关键是要以“法”制“约”,而要以“法”制“约”的关键又是要建立最高法的专门的巡回法庭。最高法如能做这件事,将给中国经济转型送来最大红利。(舒大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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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 长协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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