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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电代煤、气代煤可享受政府补贴资金

      4月25日,记者从市环境污染治理攻坚办获悉,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力推进焦作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市政府制定了“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电代煤”“气代煤”居民,可享受政府补贴,每户最高可享受1000元补贴资金。据悉,申请“电代煤”“气代煤”登记的居民户,应于6月30日前登记,逾期不再受理。

  补贴资金发放范围: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农村登记在册的不再使用散煤的居民户。

  补贴资金发放标准:在采暖期(从当年11月15日0时开始至次年3月15日0时结束),对实施“气代煤”的在册采暖用户,按照每月20立方米的用气量为基数,月使用量超过20立方米以上(不含20立方米)的居民用户,给予使用气量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承担。

  在采暖期,对实施“电代煤”的在册采暖用户,按照每月80千瓦时的用电量为基数,月使用量超过80千瓦时以上(不含80千瓦时)的居民用户,给予使用量0.4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5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承担。

  登记在册的采暖用户,每户只限享受“气代煤”或“电代煤”其中一项财政补贴。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新规执行。

  补贴资金发放流程:入户调查→四方确认→组织改造→结算补贴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村(社区)对辖区内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散煤用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掌握散煤使用的居民户数、厨炊、采暖使用燃料情况,并逐户填写统计调查表。

  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按照市下达的“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户数,组织辖区散煤用户填写“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登记表和禁用散煤承诺书,经村(社区)委、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燃气改造企业或供电公司三方审核后,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申请“电代煤”“气代煤”登记的居民户,应于6月30日前登记,逾期不再受理。

  依据经居民户、村(社区)委、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燃气改造企业或供电公司四方确认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确认表,以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主体汇总登记造册,由燃气企业和供电公司加快组织实施入户改造,确保安全、保障供应。

  对登记在册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在通过验收确认的基础上,将本辖区内应享受补贴资金的电力、燃气用户详细信息统计汇总后,提供给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由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负责运行补贴相关基础数据核查统计工作,对照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提供的汇总单,对相关用户采暖期间超出基数用量的用电量、用气量核查统计,并协助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做好相关用户应享受的运行补贴金额核算工作。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提供的本辖区“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运行补贴核算汇总清单,按照补贴资金细则据实拨付。

  采暖季期间,如发现“电代煤”“气代煤”在册户违反承诺使用燃煤的,该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累计发现1~5户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扣款20万元;6~10户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扣款40万元;10户以上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扣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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