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整治,将从以下各方面同时进行。
从严控制新增散煤经营网点数量,对无照经营煤炭的,一律依法取缔。
政府划定设立的“禁煤区”“禁燃区”内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不准经销和使用散煤。
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我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经营,所经营煤炭须已取得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质检报告,否则一律不准销售。
在我市边界设检查站,依法对运输煤炭车辆检查。无合格散煤质检报告的,一律不许进入。
对没有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一律按劣质散煤查扣处理。严禁流动销售散煤,一经发现,依法取缔。
落实乡村级基层组织属地管理责任。成立乡村级检查队伍,在乡镇主要进出口和村口设检查站,严查无照经营、经销无质检报告的散煤、流动售煤等行为。
对违法违规经营劣质散煤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实施强化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
实行有奖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对发现的经营劣质煤炭、流动售煤及违法发布煤炭销售广告等行为,可直接拨打12315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广大群众买煤时也请查验质检报告,如果没有则不要购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