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煤化工>煤化资讯>“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规定停止执行

“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规定停止执行

5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提出,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2016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其中,要求严格矿业权审批。《意见》说,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审批手续。

5月5日,自然资源部公开发布的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说,“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是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

自然资发〔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8年4月28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英媒:全球天然气供不应求 巨头采气大战一触即发

上一篇:机构:油价或持续受影响 暴涨概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