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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设立“5+2”煤矿安全监管服务站

  从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平顶山市开始实行每座煤矿设立“5+2”煤矿安全监管服务站包(驻)矿的监管体制。煤矿安全监管服务站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督促检查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为主,对煤矿实施现场安全监管。

  据介绍,“5+2”煤矿安全监管服务站包(驻)矿的监管体制,即从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抽调7人作为监管员,组成煤矿安全监管服务站。其中,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煤炭等部门抽调的5人实行驻矿责任制,并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任站长、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任副站长。国土资源、公安部门各抽调的1人可实行包矿或驻矿责任制,其职责要求与驻矿人员相同。

  煤矿安全监管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职责为: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煤矿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有停工停产指令的,严格按照停工停产整顿措施进行监管,严防擅自组织生产、施工;督促煤炭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不履行职责的五职矿长,建议有关部门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负责对煤矿的煤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勘查,对煤炭企业非法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煤炭资源行为严加监管;负责煤矿爆炸物品购买、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服务站在业务上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履职情况和日常工作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各项指令上情下达、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下情上报。监管员以井下监管为主,每人每月入井不低于8个班次。监管员在监管工作中不能按要求完成入井班次、重大隐患跟踪整改任务,或脱岗离岗、不按要求填写监管日志、填写严重失真等,视其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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