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国内资讯>云南:对煤炭经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

云南:对煤炭经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

    贵州、云南等地相继制定规划,对本省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进一步优化煤炭经营企业结构,构建合理的批发、零售和型煤加工企业之间金字塔型的比例关系,鼓励发展批发企业、适度发展零售企业、控制民用型煤加工企业。

    根据《通知》规划,“十二五”期间云南全省煤炭经营企业控制在1180户以内,其中煤炭批发企业控制在484户以内,零售企业控制在648户以内,民用型煤加工企业控制在48户以内。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云南省经信委了解到,目前云南省一共有877家煤炭经营企业,其中批发企业40家,零售企业445家,民用型煤加工企业29家。

    此外,据记者了解,此前贵州省也明确要求,到“十二五”末,全贵州省煤炭经营企业总数控制在1000家以内。其中,煤炭批发企业600家、煤炭零售企业150家、民用型煤加工企业250家。而截至2010年底,贵州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共854家。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曾编制煤炭经营企业“十二五”布局规划指出,到2015年,全区力争培育形成30-40户在全国或区域煤炭销售市场有影响力的煤炭经营企业。

    云南省《通知》还指出,将鼓励和支持煤炭经营企业实施重组整合,经过重组整合,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经营规模平均达到3万吨/年以上或煤炭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煤炭分析师李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批发企业可以适当的进行管理,而零售企业和民用加工型企业两个完全没必要。”

    他表示:“批发企业辐射的范围较广,影响较大,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场地,能够持续稳定经营。 因此,一般来说,对于批发企业应该有比较明确的进入门槛,这也是从稳定市场、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的角度考虑。”

    以云南省对昆明和曲靖市的要求为例,通知要求以上两市的煤炭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年销售规模、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00万元以上、5万吨以上、1000万元以上。同时对民用型煤加工企业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以上。

    去年5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指出,对煤炭经营企业要实行控制总量。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煤炭经营企业在煤炭供应体系中的定位,合理确定企业数量。“十二五”期间,各省(区、市)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原则上不再增加。

    为优化我国煤炭经营企业的结构。国家发改委去年曾明确要求,精简优化批发经营企业,适度发展零售经营企业,积极发展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同时鼓励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实施联合兼并重组,发展连锁经营,改变经销点过小过散的局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山东能源发挥优势抢占装备制造业“制高点”

上一篇:煤炭资源税改革:助力内蒙古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