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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的作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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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
设计规定的数值,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
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9 条、第20 条的规定。
2.卡轨车和齿轨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 的钢轨。轨道铺设
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8 条的规定。运行区间内有斜坡的单轨吊和
卡轨车的牵引钢丝绳的选用、试验、检查和报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八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3.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
系统,其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至少为额定牵引力的1.5 ~2 倍;
(2) 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①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 %时能自动施闸;
②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
③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
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 的行程;
④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 m/s2 。
(3) 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4.在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
叭,列车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
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5.新安设的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运输系统,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验
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投用。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
训,并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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