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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 起重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范围内大型物体的起重搬运和吊运工种。
第2条 以上大型物体主要是指井上下大型(或较大型)的通风、排水、提升、运输、压风、采掘机电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长、大直径水(风)管及其他超长、超宽等重型设备或设施等。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 熟悉有关设备安装、起吊、运输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能够正确使用各种起重工具,会操作吊运机械。
第6条 身体状况适应起重作业。
第7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安全规定
第8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集中精力,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9条 进行起重及搬运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集中精力,严禁嬉戏打闹。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讲明旗语、手势、口令、口哨等的有关规定。
第10条 起重机械、工具、卡具和绳索(绳套)等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每次使用前应由施工负责人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起重所用的吊装环必须为封闭环,严将物件压住管线或堵塞通道,然后拆除绳索、吊具。
第11条 如需用平车运送物件时,应将物件平稳吊至车辆中心位置,垫好衬物,平稳放下,并用木楔(或软质衬垫)将物件垫稳后固定在平车上。
第12条 用人力抬运大件重物时,要同肩同向,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互叫互应,齐起齐落,必要时应有专人在旁监视,防止伤人或损坏设备。
第13条 用滚杠搬运物件时,禁止直接用手调整滚杠的方位;用滚杠在坡道上搬运物件时,应使用拉绳在上方牵制,正下方不得有人。作业人员应在物件上方和两侧工作。
第14条 使用手拉葫芦(千不拉)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悬吊梁(架)的强度和稳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时,须指定专人绑腿和看腿。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不得过猛过快、起吊重物需悬空停留时,要将手拉小链拴在大链上。
第15条 使用千斤顶起重时,应将底座垫平找正,底座及顶部必须用木板或衬木垫好。升起重物时,应在重物下随起随垫。重物升起的高度不准超过千斤顶的额定高度,无高度标准的千斤顶,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2/3。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千斤顶起重同一重物时,必须使负荷均衡,保持同步
起落。严禁将人的肢体伸人重物下方。
第16条 利用小绞车起吊重物时,小绞车应安装稳固,同时应注意使小绞车提升中心线与实际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对时,不得用撬棍等别住钢丝绳导向,可利用滑轮导向。应点动开车使钢丝绳张紧后,检查钢丝绳受力方向正确、各部件无异常后方可开车起重或搬运。不允许在运转中一手操作制动手把,一手
调整钢丝绳,如需调整应使钢丝绳松弛后再调整。
第17条 起重机司机应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起重机在开车前要将所有控制手把置于零位,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在吊运作业中,将重物提起、下放、转动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员时,司机均应鸣铃(或按喇叭)示警,注意观察,情况允许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18条 一般不应使用两台设备共同起吊(搬运)同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用两台或两台以上设备起吊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较小一台设备额定负荷的两倍,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19条
> 汽车起重机工作时,应在车尾方向起吊,起吊重量接近额定负荷时,左、右转角不得大于45。,且不得在离地面0.5m以上回转。起吊重物后,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起吊超过500kg重量的重物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汽车起重机长距离行驶时,起重臂必须放在托架上,挂好吊钩。汽车起重
机不准吊重物行驶。
七、斜井、斜巷、上下山起重作业
第20条 斜井(暗斜井)、斜巷、上下山(以下简称井巷)起重作业前现场指挥人员应与信号工、绞车司机联系,通报运送物件名称、规格及重量,确定运行方式、运行速度、联系信号。
第21条 检查试验信号系统应正常,绞车信号工应通知各水平信号工,在运送物件期间各水平车场内不得有无关人员。在运送大型物件结束时,通知各水平信号工恢复正常工作。
第22条 当双钩提升时,应根据运送物件重量在另一钩内加挂合适的配重矿车,根据物件尺寸和运输需要,如解除过卷、松绳等保护时,由绞车维修工进行操作,完成任务后恢复保护。
第23条 当在双钩提升的井巷内运送大型物件时,另一钩除用作配重的物件外,不得进行其他提升运输作业。
第24条 运输的物件的重量(包括配重)不应超过绞车和钢丝绳、连接环、保险绳的承载能力。在运送物件前,应对钢丝绳、连接环、保险绳、矿车或车盘、叉车的完好程度、承载能力进行认真检查,使之符合承载起重件的强度要求。
第25条 检查井巷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安全可靠,严禁拆除井巷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当由于运送大型物件的需要不得不临时拆除时,应有补救安全措施的作业计划,经矿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批准后实施,由矿安全部门派人到场监视。完成起重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安全设施到正常状态,并进行试验,保证防护设
施可靠动作。
第26条 充分考虑到巷道的通过断面,检查井巷断面内有无妨碍运送物件通过的障碍物,并进行整理或清理,禁止物件碰擦巷道壁或拖地行进。注意检查上下车场拐弯处与巷道内侧的通过尺寸,必要时应在物件可能碰壁的一侧加绑钢板、钢管或圆木等,防止碰坏物件。
第27条 在井巷中运输时,必须挂保险绳。
第28条 对超长件应进行分解运送,特殊情况不能分解运送,需要用多个车盘串车运送的,应有安全措施,经批准
> 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
第29条 物件的吊装按本规程地面起重作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物件应与车盘封装牢固,不得有任何松动,并能经得起运输过程中的颠簸和震动,封装绳索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擦巷道两帮和顶底板。
第30条 对大型或超长、超宽物件,应有2人分别在运送物件的上方不小于3m处的轨道两侧跟车监视,分别察看物件与巷道的问隙和处理运输过程中的问题。严禁跟车人员在物件下方监视。跟车人员不得乘坐在物件上或车盘上、矿车箱内和矿车连接处。
第31条 绞车下放或提升重物时,当有人跟车行进时的绞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跟车人员的步行速度,并保证跟车人员在井巷中的任何位置都能发出停车信号。
第32条 物件在经过井巷上下变坡点时应放慢速度,严禁猛松、猛拉。下放经过变坡点时,绞车钢丝绳不得有余绳。
第33条 当在井巷中运送物件出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应首先停车施闸,锁住绞车滚筒,再下人到井巷内进行处理,禁止在行进中处理。处理运输车辆掉道时,要防止钢丝绳弹跳伤人。
第34条 在绞车运行中,任何人要求停车,绞车司机都必须立即停车,当故障排除后应重新发出开车信号,方可开车。
八、特殊操作
第35条 起吊过程中发现起吊梁或棚梁腿异常时,应停止起吊,放下起吊物处理好后再行起吊。
第36条 在绞车运行中绞车司机发现钢丝绳异常跳动、绞车声音异常、电流指针异常跳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施闸,进行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根据信号重新开车。
九、收尾工作
第37条 当设备(设施)运送到指定地点后,拆除封车用绳索等物件,拆除时要注意防止捆绑物有余劲伤人。物件卸车按本规程的地面起重作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8条 拆除并清点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设备等。
第39条 认真清扫工作现场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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