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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立井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

立井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立井把钩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掌握所使用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能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情况。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在绞车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注视指示信号、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安全门、罐门、钢丝绳等设施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5条 检查乘罐人员的着装,配带和携带的物品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6条 不准非工作人员在井口棚内逗留,严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严禁任何人从罐下通过。
第7条 人员不得与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第8条 交接班及人员井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第9条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第10条 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与井上下把钩工、信号工和绞车司机联系,并经当日矿级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装罐。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炸材料。
第11条 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乘罐人数不得超过定员,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12条 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工人员乘罐时,每层罐笼不准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第13条 升除人员时,进车侧的阻车器必须闭合,一切车辆停止往井筒方向运行。
第14条 升降人员上下罐时,严禁同侧同时上下。
第15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交代清楚本班安全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接班后要检查所有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6条 立井井口5m范围内不得有杂物,防止井筒坠物。
四、正常操作
第17条 升降物料时,要认真检查装车数量和重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8条 升降物料时,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笼到停罐位置后,立即发停车信号


> 。
2.罐笼停稳后放下摇台或罐座,打开安全门和罐门。
3.打开罐内罐挡或罐内阻车器,打开进罐侧阻车器,开动推车机(人工)向罐内推车装罐。
4.车进罐后立即合上罐挡。
5.经检查无误,关上罐门和安全门,升起摇台或罐座后,向信号工发出提升信号。
第19条 升降人员时,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笼到位后,立即发停车信号。
2.放下摇台,打开安全门和罐门。
3.人员上下完毕后,关闭罐门和安全门,升起摇台。
4.确认无误后,发送提升信号。
第20条 推车时,把装罐的车辆推过阻车器后立即关闭阻车器;任何时候不得把车辆提前推过阻车器。
第21条 推车机前方道心有人时,严禁操作推车机。
第22条 使用平板车或特殊型专用车提升物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重、超长、超高和超宽。
2.装车物料必须稳固,不偏载,捆绑牢靠。
3.车辆在罐内位置适当,稳固、牢靠。
第23条 升降管子、轨道、爆炸材料等特殊物料时严格执行专项安全措施。
第24条 遇到罐内卡车或车在罐内掉道时,应与信号工联系后,使用绳索系牢的长柄工具处理。
第25条 提升人员时,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罐门抢上抢下。
第26条 提升人员时,开车信号未发之前,必须检查乘罐人员肢体或携带工具有无伸出罐外的情况,如有以上情况,必须纠正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27条 携带工具、材料影响他人安全者,需妥善安排,乘专罐上下。
五、收尾工作
第28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现场交接班,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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