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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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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矿井与采区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2、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该水平未构成通风系统前,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回风中。
矿井准备采区必须构成设计的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回风中。上述2种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3、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的突出采区,至
> 少必须设置三条上(下)山,其中一条专用回风巷。煤层群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每个上、下山采区,采用联合布置时,都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卷。
4、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即各工作面的回风在进入采区回风巷之前不得任意贯通,与另一工作面共用一条或一段回风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确需进行串联通风的作业地点必须制订和落实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其中:采掘、掘掘串联通风的,必须经矿长批准;采用串联通风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投入生产。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不得串入回采工作面。必须串联通风,经批准后执行,也只允许串联1次。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的串联通风。
突出矿井的岩石巷道串联其他工作面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6、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或高度。严禁将一条上山、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包括一条上山、下山巷道用风门隔开两用的,对于下延采区,上部生产、下部开拓延伸的采区,胶带巷(设计进风巷)上段进风,下段是掘进工作面回风,要求最下部掘进巷道距离生产采面两个区段(大于300m),回采与掘进工作面均各自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而且采区下延巷道不少于2条。
7、矿井、采区设计中应严格控制使用角联通风巷道。在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控制使用角联
> 通风。严禁采区(采掘工作面)角联通风。禁止在角联巷道中设置永久硐室。设置临时硐室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风向稳定。
8、每个生产采区应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能实现局部反风。
9、两个生产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
11、合理设计井巷断面及其连接形式,以减少通风阻力。矿井总进、总回风流通过能力应基本相等;通风巷道断面必须满足通风需要,尤其是回风系统的巷道要断面规整,支护良好。矿井回风巷道(包括采面风巷出口50m以外的巷道)失修率不得大于7%。巷道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主要回风巷要消灭爬行巷道。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全风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以上。
12、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所辖范围的所有井巷进行普查、鉴定。并要建账上卡,填绘矿井井巷失修情况图。矿总工程师每季度应亲自对矿井和采区回风巷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影响
> 通风的问题。
13、每一矿井每月必须对矿井通风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通风系统的意见报局总工程师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二条 矿井主要通风装置运行
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高瓦斯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抽出式通风。
主要通风机(供全矿井、一翼或分区使用)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主要通风机在运行中不应出现喘振现象,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3、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在建井期间可装置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机。备用
> 通风机或电动机和配套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生产矿井现有的两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可继续使用。
矿井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主要通风机应设有与变电所直通的双回路供电线路,不得挂用其他负载。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1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5、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4次。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和改造老风机投运,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每年必须进行1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停风
> 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4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三条 矿井通风设施
1、矿井总进、回风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应设置正规测风站。
2、进、回风巷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的风门,防止在反风时风流短路。
3、严格控制每个生产采区内的风门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5组30道(一组风门(道的均按2道统计),并经常予以优化,所有风门必须实现闭锁。通车车场应设置自动风门。凡为采掘服务的通风设施必须按永久设施标准进行构筑、管理。
为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总回风巷,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不准设置调节风量设施(调节风窗)。
为掘进期间服务与采区进、回风上下山沟通的联络门,在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原则上应将该风门的位置按有关规定改成挡风墙。
采面系统在掘进准备中应控制设置使用边切眼。采面走向千米以下不应做中切眼,采面走向在千米以上只允许设一个中切眼。当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应将边切眼和中切眼均按有关规定改为挡风墙。如需保留而不设挡风墙时,必须采取措施报公司总
> 工程师批准。
抽出式通风矿井风门(风墙、风窗),在不与其他规定冲突下,原则上设在回风侧;压入式通风矿井风门(风墙、风窗)原则上设在进风侧。
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风眼,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封闭。采区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同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并喷浆堵漏,全部封闭采区。否则应采取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达3%以上时,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在24h内封闭。
6、严格控制进回风巷平面交叉。否则平面交叉地点,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
第四条 通风和风量测试分配
1、矿井至少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台账)并报矿长和总工程师,按月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风井有提升设备或矿井通风为压入式通风的,不低于80%。
2、矿通风部门每月根据生产布局,按照矿井风量计算和分配的具体规定编制月配风计划。对于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的工作地点,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否则要停止生产或以风定产。
3、矿井(包括采区、采掘工作面等)的生产能力要与通风能力相匹配。矿井的通风能力(包括矿井瓦斯抽放增加的通风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生产能力,井下各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等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满足
> 安全生产的需要。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制度,每月按要求进行一次核定工作。
4、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分析,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井通风部门确定。
5、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采取措施。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必须停止作业。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
1、掘进工作面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必须有完整的工作面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通风设计应根据工作面的瓦斯管理等级、温度、通风系统,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巷道长度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综合的选择确定。其通风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面配风量计算。
(2)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和风筒直径的选择。
(3)风机安装位置、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吊挂位置、工作面与风筒末端距离。
(4)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类型、位置。
(5)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设。
(6)应附有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局部通风机供电
> 系统示意图、瓦斯监测布置图(包括报警值、断电值)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等。
2、掘进巷道应采用开掘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水射流通风机,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瓦斯喷出区域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3、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部门按照批准的掘进通风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铺设。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试运转,保证性能参数符合选型设计要求。
(2)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声局部
> 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井下使用的风筒必须具有“MA”安全标志,阻燃抗静电符合有关规定。
对瓦斯涌出量大、有突出危险、断面≥10m2、送风长度超过1000m的掘进工作面,应推广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800mm以上)风筒,保证末端风量和巷道风速符合要求。
(3)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4)严禁在回采工作面内装设局部通风机通风。
(5)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有巷道名称、局部通风机型号、吸入风量、末端风量、看管单位、看管人等。
(6)使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停电、通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因无计划
> 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看风机人员必须立即向生产和通风调度汇报。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照瓦斯排放规定组织排放。
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通入停风区内的一切导电体(如水管、轨道、电缆等),并在24h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同时设瓦斯检查点。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向同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也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4、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倒台(换机)、闭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突掘进工作面应做到:
1.双风机、双电源,有自动倒台(换机)和自动分风装置。
2.局部通风机安设瓦斯、风、电闭锁装置。
3.局部通风机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
4.被控开关负荷侧安设开停监视装置。
5.监测分站实行专用电源。
6.推广三趟电缆供电。
(2)低瓦斯掘进工作面应做到:
1.单台(或双台)局部通风机,可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
2.局部通风机安设瓦斯、风、瓦斯电闭锁装置。
3.局部通风机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
4.被控开关负荷侧安设开停监视装置。
5.监测分站供电应与生产电分开。
(3)岩石开(拓)掘(进)工作面应做到:
1.单台局部通风机,可采用与采煤工作面供电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
2.局部通风机安设风、电闭锁装置。
3.局部通风机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
(4)说明:
1.高、突掘进工作面:是指按高、突管理的煤与半煤岩工作面。
2.双风机:是指主、副局部
> 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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