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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我国小煤矿关闭整顿中的四个问题

  张宝明说,进入11月中旬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出现滑坡,个别地区出现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特别是11月14日到22日,短短9天时间内,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了6起特大事故,一起发生在山东,5起发生在山西省,共死亡113人,给死难者家属带来巨大痛苦,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

  目前,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派出调查组赶赴山西,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抢救,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山西省发出了煤矿安全监察的意见。现已确认,山西发生的这5起特大事故,都是重大的责任事故:一是停产整顿矿井,未经省政府验收批准就擅自恢复生产,是非法生产;二是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有两个矿是自然通风,早就该关,大都采用非正规采煤,乱采乱挖;三是有的矿一证多井也发了“四证”,这是政策规定不允许的,有的还在停产整顿期间建新井;四是下达了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的指令,但没有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张宝明表示,将对这几起特大事故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查处。他说,昨天上午,山西省委、省政府已召开地市主要领导干部会议,宣布对发生事故的交城县、中阳县、大同南郊区的书记、县长、区长等主要领导干部停职工作,检查反省;并将在查明事故原因、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宝明说,山西省连续发生的5起特大事故,暴露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负责人,对关闭整顿小煤矿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没有切合实际的关闭措施;对小煤矿存在的以停代整、停而不整,以停代关、关而不死,昼停夜开、明停暗开等现象,睁只眼闭只眼;个别干部在小煤矿入股分红,接受贿赂,公开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

  二是小煤矿矿主为谋取暴利铤而走险。特别是今年进入冬季用煤高峰之后,煤炭价格出现恢复性上涨。一些小矿主为获取暴利,置停产整顿的要求和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冒险蛮干,非法生产,要钱不要命。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全部停产整顿的通知下达以来,全国乡镇煤矿发生的所有特大事故,无一例外,全都是小矿主利欲熏心、顶风生产的恶果。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一些地区,县乡领导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对关闭整顿小煤矿没有按国务院文件办事,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不扎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监督管理不力。

  四是有些地区和部门对前段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盲目乐观,只看到整治的进展和效果,对整治工作的难度估计不足,对形势发展、情况变化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工作缺乏预见性,没有及时的有针对性地采取过硬措施,对事故的查处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失之于宽,未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和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针对上述情况,张宝明要求各地政府和煤炭企业的领导班子,认真吸取教训,强化责任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形式主义等错误倾向;凡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矿井,都必须全部予以关闭,确保整顿不走过场,同时坚决防止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严把小煤矿停产整顿后的检查验收关,严格煤矿“四证”的审批发放,对恢复生产的矿井进行安全抽查,开展安全整顿“回头看”活动,12月国家局就将组织督察组对已经验收的小煤矿进行重点抽查;抓紧抓好国有煤矿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凡是在“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而一时不能排除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什么时候消除了隐患并经过检查验收后,什么时候才能恢复生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把责任追究的制度向下逐级延伸,按照职责权限,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特别对煤矿发生的特大事故,除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矿主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发证部门的责任,追究给非法办矿者提供炸药、雷管和电力等办矿条件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人员和煤矿管理部门,要深入煤矿,深入现场,加强监察执法,加强对乡镇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矿井的监控。新华网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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