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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高度要求的变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04-20 11:55:40  来源:技术资料 新闻归档
门槛高度要求的变化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于1966.4.5在伦敦签订,1968.7.21正式生效。公约生效后,经历了数次修正案,如1988年修正案于2000.2.3生效,2003年修正案于2005.1.1生效。

 

  关于干舷甲板上的门槛高度,公约附则I第18.3条要求:在位置1,升降口通道的门槛,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600mm,在位置2,则应至少为380mm。

 

  关于位置1和位置2的定义,公约语言很生涩。对于普通散货、杂货或油船来说,一般来讲,主甲板即是干舷甲板,位置1是指主甲板和首楼甲板,位置2是指尾楼甲板。

 

  个别日本造的杂货船,在货舱内有二层甲板,该层甲板即是干舷甲板,那么位置1就是货舱内的二层甲板,位置2就是主甲板。此种情况在这里我们不做考虑。

 

  所以在一般货船的主甲板上,朝向露天的风雨密门的门槛高度为600mm,尾楼甲板门槛高度为380mm。

 

  但在公约2003年修正案中,新增第18.5条要求:如果在上层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则进入桥楼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为380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

 

  同时,新增第18.6条要求: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600mm。

 

  也即:如果主甲板是干舷甲板,那么主甲板上的面向露天的风雨门被关闭时,还有其他梯道可以通往尾楼甲板,并通过尾楼甲板上的门进入上层建筑,那么尾楼甲板上的门槛高度应是380mm,主甲板上的门槛高度也可以是380mm,无需达到600mm。

 

  但2003年修正案附则I第2条适用范围中,第7款注明:除另有明文规定,本附则的各条规则适用于2005.1.1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而第8款则要求:对在2005.1.1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根据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的,由1988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会议通过的要求得到满足。

 

  笔者以前遇到过一个实例:一条1983年安放龙骨国际航行的杂货船,在接受PSC检查时,发现该轮主甲板(即干舷甲板)上的门槛高度只有380mm,当即要求船舶整改。船级社出面沟通,依载重线公约2003年修正案附则I第18.5条向PSCO解释,但海事局检查员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最终船舶把主甲板门槛高度加高至600mm。

 

  笔者对这件事的认识,也是经过几个波折。哪位大神如果有简洁明了的解释或看法,希望提出来大家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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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甲板 门槛 尾楼 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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