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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要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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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关于加强煤矿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采放比大于1:3的;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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