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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其它-产经新闻 :: 新闻中心_中钢网

  关于印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煤监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关于印发《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煤监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一条为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省局)对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管理、使用申请、考核评价、解聘换届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省局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资格审查、重大疑难问题解释、裁定专家违规违纪行为并处置等。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选聘的条件,经省局审定聘用并录入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接受省局、煤监分局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委托,可提供煤矿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政策咨询论证等政府购买服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分为7个专业组,分别是采掘支护(矿建)组、地质地测(防治水)组、一通三防组、安全技术与工程组、机电运输组、通信及信息化组、矿山救护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由专家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科技装备处为专家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复审、解聘换届等日常工作。省局安全技术中心为日常管理单位,承担专家库维护和信息审核、更新、发布、证书颁发、派遣工作、专家劳务费预算等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涉及专家来信来访接待和举报案件核查工作。省局相关处室负责专业组的专家资格初审工作。

  第七条使用处室(单位)负责使用申批、商调专家、任务培训、出勤报销、考核评价工作。

  带领专家执行任务人员负责明确具体任务、活动安排、专家服务质量情况调查、监督专家履行义务、遵守工作规则和廉政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热爱煤矿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认同本办法各项要求;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且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的辨识风险、发现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判定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的能力;有较强的事故调查分析和相关材料审查能力;

  (四)身体健康,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对业务能力非常突出、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职称、经历等条件;(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职工作人员,不得聘请为专家;

  (七)专职信息化专家除满足(一)、(四)、(五)、(六)项选聘条件外还需满足:

  1、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以上(含中级)资格或计算机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从事信息化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

  2、熟悉信息化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信息化相关领域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和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

  (一)科技装备处通过其网站发布推荐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的公告,明确推荐专家的基本条件、推荐方式等内容。(二)高等院校、设计科研部门、煤矿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推荐本单位符合基本条件人员。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人员可以自我推荐。

  (三)推荐单位及自我推荐的个人如实填写《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附件1,请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下载),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科技装备处。

  (四)科技装备处负责将收到的推荐材料分发相关初审处室。事故调查处负责采掘支护(矿建)组和地质地测(防治水)组专家资格初审工作;安全监察处负责一通三防组、安全技术与工程组专家资格初审工作;科技装备处负责机电运输组专家资格初审工作;统计中心负责通信及信息化组专家资格初审工作;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矿山救护组专家资格初审工作。

  (五)省局相关处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移交科技装备处进行复审,科技装备处汇总提请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六)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的拟聘用专家,省局科技装备处在其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的由省局安全技术中心发放《煤矿安全生产专家聘书》并录入专家库。

  第十条专家每届任期5年,聘用期满经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可续聘。专家库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充实,按要求向国家专家库推荐专家。

  经审定聘用的专家,可以为省局、煤监分局、煤矿企业、政府部门等提供下列服务。

  (一)安全生产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

  (二)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技术分析及对策措施研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

  (四)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结题评审,安全技术及管理咨询论证;

  (五)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制定修订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撰写相关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八)专家不应当超专业特长、工作范围开展工作,省局、煤监分局、煤矿企业、其他政府部门不得安排专家从事行政及非专业性工作。

  (一)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独立发表意见;

  (四)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进入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五)进入现场核查时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受省局和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主动参加省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积极参加专家工作,认真完成委托的任务;

  (二)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意见负责;

  (三)遵守保密要求,不泄漏相关工作、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执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工作规则和廉洁要求;

  (五)及时填报、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工作情况;

  (一)受领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二)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并在完成任务后,根据委派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发表意见必须讲清依据,不得弄虚做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

  (四)专家对一般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依据标准、规范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暂不下结论,提交省局专家管理委员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对国家标准、规范理解不一致时,根据具体情况由科技装备处、安全监察处、政策法规处等部门协调该标准、规范制定的部门或单位解释;

  (五)在履行专家职责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未经申请使用专家的部门带队人员同意,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七)执行任务时签署并向工作对象宣读《专家保密和公正性承诺》(见附件2)。

  (一)不得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不得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二)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及各种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三)不得向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推荐、销售任何产品和技术服务;

  (五)接受委派任务时,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委派单位和工作对象有权要求回避。

  3、以个人身份为工作对象提供过技术服务;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六条受聘专家需向省局安全技术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三)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第十七条省局对专家实施动态管理。省局安全技术中心根据专家管理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及时更新专家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选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严格审批原则。

  (一)申请使用专家的处室(单位)按照任务需求向省局安全技术中心申请在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专家,抽取人数应比申请人数多2名;

  (二)申请使用专家的处室将派遣专家理由及抽取的专家名单,经专家管理系统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抽调在职专家执行任务,由申请使用专家的处室(单位)以省局函件形式向专家所在单位发出《抽调专家执行任务函》(见附件3)商请予以支持。在职专家所在单位不同意时不能选用;

  (四)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由申请使用专家的处室(单位)填写《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使用审批单》(见附件4),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选用国家、外省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库中的专家。

  事故应急救援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使用处室(单位)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联系专家及所在单位派遣专家执行任务。完成任务后补办《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使用审批单》。

  第二十一条经随机抽取、请示批准使用退休及无工作单位专家执行任务的,可直接与专家本人商定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省局财务处设立专家使用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执行任务时发生的公共交通费、住宿费和劳动报酬等。专家使用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专家提供服务时,按照财政部门及省局有关文件执行。财务处对专家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专家个人年终汇算清缴。专家劳动报酬由使用处室(单位)提出并制作《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动报酬核算单》(见附件5),经财务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专家因执行任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住宿,按照省直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带队的省局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用公务卡代付费用。

  第二十五条专家按应急部特岗人员标准由省局安全技术中心统一交纳“应急管理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患病、病故的,通过个人医保等渠道解决。

  第二十六条申请使用专家的处室(单位)负责为每名专家提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获取方式。

  第二十七条专家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单位、技术职称、专业特长)推送到省局网站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及煤矿企业、公众均可查询;专家详细信息(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在专家库中分级授权查询。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部门申请使用专家时,在专家库中自行查询、抽取、商请、联络,专家劳动报酬、差旅费用等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煤矿企业等单位使用专家时,可申请驻地煤监分局审核后提供详细信息,自行商请、联络,专家劳动报酬、差旅费用等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省局可与邻近煤矿安全监察局签订专家共享协议,专家可自主选择参加外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省局处室(单位)使用专家时,带队人员要向工作对象发放、回收《煤矿安全生产专家服务质量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件6)。带队人员对调查问卷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后交由省局安全技术中心录入专家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专家受煤矿企业等单位聘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由专家本人作为工作业绩提请省局安全技术中心录入专家库。

  第三十三条专家初审相关业务处室要在每年年底,对本专业组内专家的工作情况,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档次做出评价。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推荐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不接受省局委派任务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执行委派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专家工作规则、廉洁要求的情节严重的;

  经专家本人提出或经考核评价不再符合任用资格的专家,由科技装备处汇总后提请专家管理委员会审定予以解聘。

  经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省局网站上公告,省局安全技术中心收回聘书并销毁,从专家库中移除专家。

  解聘的专家不得再以省局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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