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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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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1 《煤矿安全规程》由来与发展 2 《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 3 《煤矿安全规程》近几次修订的原则 4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解读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 现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煤矿安全规程》由来与发展 建国以来,煤炭生产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事故教训、使《煤矿安全规程》得到不断的完善。从1949年起, 《煤矿安全规程》先后经过11次制订和修改。 1.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一部煤矿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 2.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颁发了中国煤炭工业第二部规程——《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受前苏联《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所以第二部规程是仿效它而制订的。 3.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三部规程——《煤矿保安暂行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由来与发展 4.1972年4月,煤炭工业部颁发了第四部规程——《煤矿安全试行规程》。 5.1980年2月.煤炭工业部组织修改制订并颁布了第五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6.1986年7月,在1980年版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而重新公布执行第六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7.于1992年10月22日能源部以能源安保[1992]1017号文颁布了第七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并于1993年1月1日贯彻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由来与发展 8.自1998年开始,国家煤炭工业局着手对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将《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等修订为统一的《煤矿安全规程》,即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9.2004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又着手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 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发布。 10.2006年、2009年、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分别颁布:2006、2009、201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安全生产法规:a、行政法规 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规章: a、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 b、地方性安全生产规章 4、安全规程的标准: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 第71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76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77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0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 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9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 琳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煤矿安全规程》的法律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9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 琳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煤矿安全规程》和法律、规定、标准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解决规则 1、宪法具有最高性安全生产法 2、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部门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行业标准 地方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后法优于前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除外; 5、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煤矿安全规程》近几次修订的原则 1、解决《煤矿安全规程》法律地位的原则。基于已有部分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执法监察提出异议的情况,以国家局令的形式颁布,以使《煤矿安全规程》成为部门规章,解决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2、解决同《行政许可法》抵触问题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中设定的大量的行政许可内容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因而必须对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条文进行修改。 3、注重实际。修订主要针对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对《规程》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 《煤矿安全规程》近几次修订的原则 4、体现先进。《规程》的修订尽可能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引领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兴安,促进生产安全。 5、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只对少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条文进行修改,增加根据近年来事故中暴露出的重大问题需要增加的内容, 《规程》总体结构保持不变 。 6、四是相互衔接。《规程》的修订与已经发布施行标准相衔接,如注重了与已发布实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规定相互衔接。 二○○四年40条、二○○六年2条、二○○九年4条、二○一○年14条。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37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当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415运顺 415高位巷 415灌浆巷 415回风巷 415工作面 1号联络巷 四总回 四轨下 四皮下 交叉口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40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41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1987年12月9日,淮南潘一矿掘进面排放瓦斯,回风则不撤人、不断电,也不控制排出的瓦斯量和浓度,违章开动回风流中的齿轮绞车产生摩擦火花引爆排出的瓦斯,造成44人死亡的特大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47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修改:(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48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风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50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实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是瓦斯爆炸事故多发地点之一。据统计,1983—2000年我国煤矿发生在工作面10人以上瓦斯爆炸事故94次,死亡2867人,其中掘进工作面发生59次,死亡1815人,分别占总数的62.77%和63.31%。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55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1960年5月9日13时45分,大同矿务局老白洞煤矿发生特大煤尘爆炸事故,死亡684人,其中110人未出井 ,整个矿惨遭破坏。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58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内蒙大雁二矿为低瓦斯矿,2000.11.25日,顶板冒落,通风受阻,造成瓦斯积聚,瓦斯爆炸死亡51人;2003.8.11大同市杏儿沟矿绝对涌出量为3.99 m3/min,该矿瓦斯相对涌出量为2.62 m3/t,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3人;2002年山西临汾阳泉沟矿相对瓦斯涌出量3.7 m3/t,瓦斯爆炸30人死亡。2004年11月11日12时10分,河南省鲁山县新生二矿全矿绝对涌出量不到2 m3/min,发生特大瓦斯爆炸, 33人遇难 。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76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为突出煤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76条续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井,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79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179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201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方可用远距离爆破揭穿(开)煤层;若经检验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253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273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增加第(八)项(原274条):“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274条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285条 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292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后款没变) 第292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347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1975年8月4日,焦作矿务局演马庄矿突出煤1500t, 瓦斯44万m3,一水平运输大巷架线人。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大平煤矿“10.20”事故瓦斯突出及扩散过程演示 21轨道下山岩石掘进 工作面,突出煤岩量约 1894t,瓦斯量25万m3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83条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83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第三十三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75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在高瓦斯区域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掘进工作面尽管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但相对而盲,高瓦斯区域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工作面中瓦斯越限的几率要大得多,若采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由于摩擦和撞击极易产生火花,从而引起瓦斯爆炸。所以规定:在高瓦斯区域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1997年5月3日,淮北矿务局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其原因就是在高瓦斯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违章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所造成的。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79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79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第133条、第176条和第178条改为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85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1997年5月28日19时10分抚顺矿务局龙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9人死亡,其原因是应力集中、断层、冲击地压等因素造成冒顶、瓦斯异常涌出达到爆炸界限。支架倾倒,金属梁柱互相撞击,产生摩擦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因此要求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的巷道支护应采用可缩性拱形或环形金属支架,支架即有一定的支护阻力,又有一定的可缩性,以适应围岩变形的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04条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104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据1990一1999年统计,全国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由于风量不足导致瓦斯积聚发生爆炸事故次数占总数4l.67%,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3.52%。贵州盘江矿务局老屋基矿 ,计算风量和实际风量都不足导致1990年3月8日和1995年12月31日的瓦斯爆炸事故,分别死亡17人和65人;平顶山十矿的矿井风量较需要风量少3640m3/min,采区缺少风量1213.5m3/min,致使各采面风量不足,加上风门随意打开不关,风流短路,导致了1996年5月21日死亡84人的特大事故。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07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37条、第199条、第228条、第262条、第264条、第269条、第270条: 报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107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137条、第199条、第228条、第262条、第264条、第269条、第270条: 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13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专用回风道是指在采区的巷道布置中,专门用于回风而不得用于运料或安设电器设备的巷道。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区的专用回风巷道内还不得行人。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2 26 13 9 36 4 9 23 35 56 1 爆点 局部停风积聚瓦斯 冲击地压 底鼓顶冒帮片大量涌瓦斯 》4% 高瓦斯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下山; 采区进回风下山皆未贯穿整个采区; 3316风巷掘进从3315皮带巷开口, 致3315采面和3316风巷掘进都不是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15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有利于抑制工作面的煤尘飞扬;同时,对于防止工作面顶板积存层状瓦斯和防止上隅角瓦斯积聚,十分有利。但是,由于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发生突出时,下行通风很容易引起大量瓦斯的逆流而进入上部进风水平、扩大突出事故的危害范围。故此,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16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36条、第138条和第139条的规定。 第116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36条、第138条和第139条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18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1998午12月24日,沈阳矿务局红菱煤矿-700南石门突出煤量为2686.5t ,瓦斯81万m3,风流逆转达2500m,死亡28人。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22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1961年3月16日,抚顺胜利矿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1990年5月8日,鸡西矿务局小恒山矿发生 矿井火灾事故,死亡80人。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28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28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28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1997年11月13日,淮南潘三矿采用 “1台供2面、2台供1面”通风,造成1个掘进面风量不足、放炮引燃积聚的瓦斯,继而又连续发生7次瓦斯煤尘爆炸,88人死亡。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29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1977年2月24日,丰城矿务局坪湖煤矿接水管工在未经检查瓦斯的情况下,擅自开动局部通风机,致使巷内积聚大量瓦斯排入219回采工作面下顺槽,接线盒防爆失效,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14人。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32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132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33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Q相≤10m3/t且Q绝≤ 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 Q相>10m3/t或Q绝>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34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瓦斯(CO2)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CO)异常涌出的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CO2)喷出危险区域。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36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37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四)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阳泉二矿71211工作面“U+L”型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阳泉二矿21080工作面“U+L”型通风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山西焦煤一进两回回采工作面“W型”通风系统 *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主讲:蔡成功 教授 TelEmail: 河 南 理 工 大 学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教授主要内容 特别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3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5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7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7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0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209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采掘工作业时,隔离式自救器应当悬挂或存放在其3m的范围内。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0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1997年11月13日19时20分,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潘三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9人,其中8名工人因正确佩戴自救器而脱离灾区逃生。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5年(片状生氧剂) 使用期 3年(按一班作业计算为3年) 有效携带期 1.29 1.9 质量(kg) 170×125×80 162×165×95 外形尺寸(mm) 15(20) 30(40) 使用时间(min) ZYH-15(20) ZYH-30(40) 型号 ZYH系列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48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1989年1月29日,北票矿务局三宝煤矿-220m水平东五石门九层采煤工作面采用沿空留巷前进式采煤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165t,涌出瓦斯量12909m3,死亡22人。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50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68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 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 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68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 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 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二) 冲击地压煤层。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 第68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 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二) 采放比大于1:3的。 (三) 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四) 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五) 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Sheet3 Sheet2 Sheet1 类别 瓦斯事故 顶板事故 水害事故 运输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增减(%) 占比重(%) 类别 数量 增减 58起10人以上特大事故分析 事故地点 诱发因素 掘进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 其他地点 瓦斯 水害 火灾 顶板 煤尘爆炸 放炮 煤电钻瓦斯爆炸 矿灯引起瓦斯爆炸 27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停风引起 风量不足 通风系统混乱 其他因素 占7.5% 国有重点煤矿 乡镇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 每起死亡人数 死亡人数 5起以上特大事故省(区、市) 山西 贵州 河南 河北 39起特大瓦斯事故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起数 占百分数 405.00 2157.00 1768.00 1995.00 104.00 593.00 509.00 559.00 -28.00 178.00 -200.00 -178.00 18.00 93.00 -47.00 -24.00 -.07 .09 -10.20 -11.40 20.90 18.60 -8.50 -4.10 .36 .33 .10 .09 28.00 14.00 16.00 40.00 12.00 4.00 1.00 1.00 23.00 4.00 4.00 .48 .24 .28 .69 .21 .07 .02 .02 .40 .07 .07 12.00 5.00 8.00 2.00 .44 .19 .30 9.00 527.00 58.60 47.00 1187.00 25.20 2.00 25.00 12.50 .16 .30 .81 .68 .04 .01 10.00 10.00 5.00 5.00 18.00 .46 21.0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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