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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及矿井火灾防治措施

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及矿井火灾防治措施

㈠切实矿井火灾预防工作
1、井口检身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烟火下井,杜绝穿化纤维衣服人员入井。(本条由运输队负责,安监科负责监督。)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合格的防爆矿灯、一台自救器。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本条由充灯工和井下职工负责,安监科负责监督。)
3、井下禁止使用汽油机和柴油机,严禁吸烟和烤火,严禁使用日光灯和用火炉取暖。井口和风机房20m以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井下和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使用过和棉沙、布头、润滑油、废纸等不准乱扔乱放、要及时清理送到地面处理;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井口20m范围内及井下需要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由机电科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矿长批准,且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方准进行。(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掺使用。严禁使用黑火药或其它非矿用炸药,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炸药。(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严禁用明火、明电放炮。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井下放炮工作只准由放炮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操作。放炮母线要绝缘良好、无明接头,并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用放炮母线和放炮器作碰火试电。(本条由放炮员负责,安监科负责监督。)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炮眼内先装1~2袋水炮泥,再用不燃性粘土炮泥填满封实。无封泥、封泥不足或封泥不严,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充当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炮眼深度为0.6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严禁放明炮、糊炮。(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7、机电设备必须取得“三证一标志”方可入井。井下机电设备运行和维修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和电缆电线,不准打火试电,不准碰线头打信号。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本条由机电车间负责,机电科负责监督。)
8、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三无”指的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指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备,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档板,有接地装备;
“两齐”指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指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指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本条由机电车间负责,机电科负责监督。)
9、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10、加强火工品管理,安全矿长每月组织对井下爆炸材料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爆炸材料管理单位每旬将药库炸药、雷管库存量、使用量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11、井下发生火灾时,任何人发现灾情,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向调度室报告。现场人员要依照火灾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电器设备着火,必须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切断电源前严禁用水或导电物质灭火。井下消防材料库内应至少备用高压水管100m,铁锨10张,镢头10把,水桶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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