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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放炮和火灾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放炮和火灾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我矿为高瓦斯矿井,煤尘也具有爆炸危险性。
为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我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吸取周边煤矿及本矿事故教训、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管理,立足防范,杜绝或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特修订本安全技术措施。
一、井下放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放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必须由依法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作业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其他任何人不可以进行爆破作业。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我矿井下使用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雷管、放炮器、放炮母线等,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其它不合格及不适用产品不得采购,严禁入井使用;煤巷迎头掘进必须使用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
3、放炮员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爆破说明书必须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4、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使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5、炮眼封泥必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份,应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封实;装药必须用统一加工制作的木质炮棍,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如铁铲把、手镐把等。
6、探放水钻孔、瓦斯预测(效果检验)、瓦斯释放钻孔和抽放钻孔处理规定:
放炮时必须用炮泥充填并且充实探放水钻孔、瓦斯预测(效果检验)钻孔、瓦斯释放钻孔和抽放钻孔,且封孔深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5倍,具体封孔工作由现场负责的安全员监督实施.
7、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8、我矿井下一律采用正向装药,严禁反向爆破和放明炮、糊炮。
9、我矿井下一律采用串联连线方法,严禁并联连结;并实行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完成。
10、放炮器必须在地面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严禁将两个接线柱联线短路打火花检查有无残余电荷。
1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钥匙进行放炮,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放炮;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12、放炮母线必须用放炮器接线柱螺母连接紧密,严禁用放炮母线与放炮器接线柱碰触放炮。
13、放炮母线在未放炮时,两端都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
14、放炮母线的接头、母线和连接线绝缘破损处、母线与连接线的接头、连接线与脚线的接头、脚线与脚线的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并将接头处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15、放炮母线必须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有电缆,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16、连接爆破网路时,严禁用电雷管脚线作为连接线。
17、每次放炮前都必须认真检查爆破网路中的接头和绝缘破损处包扎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方可连线放炮。
18、井下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为了加强爆破前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情况下爆破的主要措施,是指在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瓦检员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三人联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自己手持的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警戒,在所有可能进入工作面的通道内设岗布哨,揭示警标或拉警绳,以防放炮伤人,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然后班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及迎头水幕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后将手持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检查警戒线以内无其他人员,确认岗哨已经站好后,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进行放炮;放炮工作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
19、每次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对迎头附近20米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否则严禁放炮。
20、放炮前必须将电煤钻撤到距迎头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药箱必须撤到起爆操作地点。
21、每次放炮前,瓦检员必须从迎头开始,认真检查放炮母线段巷道的瓦斯情况,特别是空帮、空顶处的局部积聚瓦斯情况,如有瓦斯积聚,必须先行处理,排出积聚瓦斯后方可放炮,排除积聚瓦斯后还必须将空洞填实,如无法填实空洞必须引风吹排。
22、起爆地点必须选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瓦斯积聚、距放炮点距离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应尽量选在进风巷内)。
23、放炮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岩巷直线段不得小于100米。
(2)煤巷直线段不得小于80米。
(3)有转角的岩巷、煤巷不得小于55米。
24、特殊情况下采用分段放炮时每次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管理制度,每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必须同时进迎头检查,检查迎头放炮后的所有情况,如有异常,三人负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排除;确认风流瓦斯、有可能存在的局部积聚瓦斯都不超限,达1%以下,连线无问题,顶板、支架完好时方可进行下次放炮。
25、如通电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5-15分钟后,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三人同行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处理后再放。
26、根据我矿的实际,每次放炮前,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迎头5米范围内(即扩散通风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如果发现迎头附近的空洞、裂隙内有高浓度瓦斯涌出(喷出)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将瓦斯稀释后方可再放炮;同时跟班副矿长、班组长、放炮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对迎头5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空洞内的积聚瓦斯、裂隙内的喷出瓦斯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无积聚瓦斯存在,裂隙喷出瓦斯得到稀释后,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27、各采掘连队跟班副矿长担任兼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当班打眼、装药、联线、放炮各工序的安全工作,杜绝放炮事故的发生。放炮员必须在兼职安全员的监护下作业,确保炮眼深度、装药结构、联线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的规定要求。
28、加强作业点的现场管理,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把井下放炮、瓦斯检查安全关,消灭放炮事故及瓦斯漏检现象。跟班副矿长、班组长、瓦检员、其中一人不在现场的迎头,禁止放炮。
29、严格执行炸药、雷管的领退制度,消除管理上的漏洞,防止爆破器材流失。
30、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于某些情形下不准装药、不准放炮的有关规定和处理拒爆的规定。
31、加强队干、班组长、特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工作,逐步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水平,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
(二)采煤工作面放炮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采煤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要求进行,每一炮眼的眼口位置不得直对支柱,以防崩倒支柱。
2、采煤工作面炮眼应分段打眼、分段装药、分段起爆,不得放大炮。当班装药必须当班起爆,否则必须由当班放炮员和班组长在现场向下一班的放炮员、班组长交待清楚,以免发生放炮事故。
3、每一炮眼必须坚持使用水炮泥,剩余炮眼部分必须用粘土炮泥封满填实,以防炮眼内积聚瓦斯。
4、严禁在同一个采煤工作面内使用两台以上的放炮器同时放炮。
5、起爆地点至爆破地点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不小于55米,起爆点要求支架完整、顶板完好,无瓦斯积聚,并处于进风侧。
6、采煤工作面放炮时,必须由班组长负责布置岗哨,在所有可能进入工作面的通道内设岗布哨,揭示警标或拉警绳,以防放炮伤人。
7、每次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放炮点、放炮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瓦斯及局部积聚瓦斯,当瓦斯超限时,工作面严禁放炮。
8、采煤工作面后隅角瓦斯必须严格认真地管理,加强瓦斯抽放,当后隅角瓦斯超限时,附近20米范围不许放炮,必须进行及时处理,当积聚瓦斯浓度降低后方可放炮。
9、在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阶段、过老巷阶段、瓦斯积聚地段、采面后隅角附近20米范围内放炮时,放炮母线接头、绝缘破损处、母线与连接线、连接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并且悬空,严禁与运输机、支柱、电煤钻电缆等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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