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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及安全设施违规行为(21条)

一般规定及安全设施违规行为(21条) >

   一般规定及安全设施违规行为(21条)
   1、倾斜井巷正常运行期间同时行人行车的;
   2、阻车器不正常使用及没有阻车器或失效的;
   3、阻车器自动复位时,高度低于车辆碰头高度的;
   4、阻车器踏板距轨道外侧少于400mm的;
   5、采区斜巷车场长度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1.5倍的;
   6、主要运输斜巷车场长度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3倍的;
   7、上口平车场向斜巷方向有明显坡度的;
   8、摘挂钩地点轨道之间距离小于1m的;
   9、下口变坡点处少于一列车长度直线段轨道的;
   10、无极绳绞车斜巷无安全设施的;
   11、挡车栏悬挂无独立横梁的;
   12、信号、躲避硐未按标准设置的;
   13、斜巷下口变坡点上方10m内无跑车防护装置的;
   14、斜巷中部有影响正常行车的平台的;
   15、常开式跑车防护装置不定期试验的;
   16、挡车栏不在硐口操作的;
   17、蹬钩头的;
   18、作业时不配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19、使用不合格的三环链和销子的;
   20、回头滑子不使用闭合的;
   21、运送人员的斜巷照明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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