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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作违规行为(20条)

爆破工作违规行为(20条) >

  爆破工作违规行为(20条)
  
   1、放炮器不完好仍然进行放炮作业。
   2、放炮母线有损伤不进行处理。
   3、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有明接头。
   4、放炮员将炮器钥匙不能做到随身携带。
   5、以下工作没有做到由放炮一人操作
   
  (1)放炮母线连接脚线。
  (2)检查线路。
  (3)通电工作。
   6、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7、没有按规定使用“三泥”。
   8、装药后脚线没有悬空。
   9、做炮头时用雷管代替竹(木)棒在药卷上扎眼。
   10、做炮头时雷管不装在药卷顶端。
   11、不按规定的方式联线。
   12、不按规定的起爆方式装药。
   13、不按规定的要求处理瞎炮。
   14、炮眼深度小于600毫米或浅眼爆破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放炮。
   15、同时使用2台及以上的放炮器作业的。
 16、放炮前不对支柱、各种管线设备采取保护措施。
   17、放炮前不对单体支柱进行二次补液。
   18、放炮后不检查支架的完好情况,有支架歪斜时不进行不进行处理。
   19、放炮后进入工作面不进行敲帮问顶,有活矸危岩时不进行处理。
   20、放炮后对剩余的雷管、炸药没有按规定归还炸药库,乱丢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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