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拍卖船舶后,一般债权人可以得到赔偿吗?
船舶拍卖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拍卖价款分配给债权人。
但是根据《海商法》,各种债权人是有一定的受偿序位的。第一序位受偿是船舶的优先权;第二序位的受偿是船舶的留置权;第三序位的受偿是船舶抵押权;第四序位的受偿才是其它一般债权。
各项优先权之间一般情况下按下列顺序受偿: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第4项请求后于第1至第3项发生的,先于第1至第3项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第二序位,第三序位的受偿,这里就不展开了。
所以如果你是属于第四序位的债权人,在申请法院拍卖的时候,需要考虑拍卖所得是否足以满足前三序位的债权之后,还有足够的剩余了来清偿你的债权。否则花费精力与财力并承担着巨大风险申请扣押拍卖所得价款,却被优先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不费吹灰之力囊括一空,自己一无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