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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及防范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07-07 08:06:40  来源:技术资料 新闻归档
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错误扣船之赔偿责任

错误扣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扣船,是依法扣船的反动和异化。在处理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首先,损害的客观存在是赔偿的前提,如果损害是臆想的,不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则即使错误扣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才能获得赔偿,法律古谚云“违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我们也可以说受损害的违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得到赔偿。再次,能获得赔偿的损害必须是扣船违法行为的直接合理后果,包括直接的费用支出、财产损失和预期的收益损失,与错误扣船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精神损害亦不在赔偿之列。最后,赔偿应是全面的和公平的,并适当考虑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具体说来,其损害赔偿包括:

第一,船舶被错扣期间的费用支出损失。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费、淡水费、港口费等费用支出损失。如果扣船期间短暂,且又是在船舶预定的停泊期间内扣押,则扣船损失不包括预定停泊期间内本应支出的各项费用,这类似于共同海损额外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二,船舶被错扣期间的期得利润损失。期得利润损失是指船舶正常营运情况下可以得到、但因错误扣船而损失掉的利润,其数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计算,即以船舶被错扣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或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渔船被错扣期间的期得利润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并适当考虑该错扣渔船在对船捕鱼作业或围网灯光捕鱼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第三,为使错扣船舶获得释放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损失失。根据《海诉法》的规定,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相应地,在以现金担保时,所产生的损失为该现金的利息损失;以保证方式担保时,有关损失为被扣船舶方委托第三人为担保的费用支出;以抵押担保时,其损失为抵押物被限制变卖、转让等引发的损失;以质押担保时,该损失为质押物在质押期间丧失使用效能的损失。在实践中,担保的方式可能不限于法律规定的上述几种,以其他方式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亦应在赔偿之列。如将被扣船舶从甲地转往乙地,以投保航次保险作为担保,当最终证明扣船错误时,则由请求人赔偿保险费损失等等。

第四,依法扣船后,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并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根据《海诉法》第78条之规定,请求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讲,要求担保数额过高不是原本意义上的错误扣船,它是在依法扣船基础上的不当行使权利,赔偿有关损失是对不当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请求的担保数额过高,若被请求人依该请求提供了担保的,则请求人应赔偿担保数额过高部分的损失。若被请求人无力提供担保而致所扣船舶被拍卖,当如何赔偿其损失?这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如果被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有能力提供正常数额的担保,则船舶被拍卖与要求过高担保无涉,不存在请求人的赔偿责任;相反,若被请求人证明其有能力提供正常数额的担保,拍卖船舶确为不能满足过高担保请求的结果,则请求人应赔偿不当拍卖所致之损失。何为不当拍卖所致之损失?尽管司法实践尚未有先例,但似乎可以认为:将被拍卖船舶的船期损失作为不当拍卖损失来赔偿,期限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多不超过两个月;若拍卖价低于市场价的,还应赔偿两者之间的差额。

第五,其他损失。在上述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失,如船舶被错扣期间船载货物的损失,但如果有明显证据表明船舶不可能在短期内解除扣押的,承运人应及时转运货物或作其他处理,否则不得就扩大的货损要求赔偿。船舶被错扣后不能履行下一个预定航次的损失,这主要是指预定航次的违约责任损失,不包括前述的期得利润损失,即不能获得双倍的利润赔偿。

二、错误扣船之防范措施

关注并研究错误扣船,目的是在防患于未然,避免和杜绝司法实践中的类似事件,以实现依法扣船之理性追求。广义而言,错误扣船的法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亦是其防范措施,其力度和效果因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显得强大且明显;但它侧重的是事后的补救,对事前防范则需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求取得依法扣船的良好效果。

第一,禁止普通法院违法扣船。普通法院无扣船管辖权,扣船须由海事法院执行,这是《海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程序正目益受到重视的今天,特别是加入WTO后要求司法统一的时刻,我们更应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的规定。普通法院错误扣船占整个错误扣船的不小比例,有的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了较大影响。普通法院之所以错误扣船,主要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地方保护的动因。因而,对此一方面须从严要求其严肃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则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即由上一级法院主动采取措施,给予办案人员及有关法院以错案追究,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处理。

第二,海事法院谨慎依职权扣船。海事法院依职权扣船并无现行法上的障碍,但并非依职权扣船都是错误扣船,只是那些违反了扣船主体、客体,、依据等法律规定的扣船才构成错误手口船。当海事法院准备依职权主动扣船时,必须极其谨慎地全面审查扣船法律关系各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一旦有任何怀疑,都应认为存在法律障碍,且不得决定主动扣船。事实上,实践中海事法院往往都不会主动扣船,以免与司法中立原则相悖。

第三,海事法院审查扣船请求时适度从严把关。依法扣船的前提是请求人的扣船请求正确、合法,有初步证据的支持。请求扣押船舶是项程序性权利,请求人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享有海事请求权、被请求人对有关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扣船依据合法以及拟扣船舶属可扣押范围即可,且该证据不可能像实体审判那样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和法庭认证。如果说请求人诚实举证是防止错误扣船的前提,则可以认为法院在裁定准予或不准予扣船之前的依法审查更具有把关作用,因而是防止错误扣船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客观而言,法院的审查失之过宽,则可能导致扣押无辜船舶,即错误扣船;法院的审查失之过严,则可能使当扣船舶被无理放纵,从而损害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如何正确把握审查这个“度”,无疑就是公正司法的关键即公正司法的一门艺术。为此,出于防止错误扣船的目的,在审查扣船申请时,适度从严是必要的,如要求尽可能多地提供请求人享有实体权利的初步证据、准确提供拟扣船舶的权属证明、对于船舶碰撞之类的侵权案件应提供负责调查海事事故的国家机构的证明及其对事故责任的初步判断、对昕提交的证据应要求请求人提供原件或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如此等等,以保证法院的审查尽可能严密和准确。

第四,海事法院应依具体情况责令请求人提供扣船担保。提供扣船担保的目的是,当请求人的扣船申请错误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害时,迅速而便捷地以该担保予以暗偿。提供扣船担保是与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紧密联系的一个问题,既是对错误扣船的事后救济,同时又是预防错误扣船的事前防范。《海诉法》第16条的规定突破了《民诉法》关于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的规定,即诉前扣沿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责令请求人提供担保,如船员工资请求、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等案件中,只要权利确实被拟扣押的船舶侵犯,则可不责令请求人提供担保。除此之外的扣船请求,则以责令请求人提供担保为当,且担保数额应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和方式由海事法院依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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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损失 求人 船舶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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