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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价并轨势在必行 需达成市场化长期供需协议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套电煤价格并轨方案正在有关部门间走程序。报道称,方案提出煤、电企业签订长期协议,期限为2-5年,同时,长协合同将规定电煤基础价和变动价,变动价将设置一系列条件,符合条件后由相关方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行。报道还称,方案提出铁路运输要重点保障新长协机制的运力,同时加强对电煤运输的干预,加强监管;另外,方案还对之前的煤电联动机制进行了调整,新的煤电联动机制为,周期内平均煤价较前一个周期变化幅度在10%以内,电价实行联动,煤价变化幅度超过10%,则不再实行煤电联动,而由有关部门直接干预煤、电价格。消息一出,立刻在业界引发了关于对煤炭市场改革方向的讨论。

  煤价并轨势在必行

  目前煤价仍然实行事实上的双轨制,这是煤炭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留下的历史问题。近年来,在市场煤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重点煤日益成为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的重要抓手,煤价双轨制的存在也的确为缓解煤电矛盾发挥了一定作用,政府通过对重点电煤合同价格及上涨幅度或明或暗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发电企业成本上涨压力。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阻碍煤炭市场化改革,保留煤价双轨制的理由。

  无论何种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双轨制都不应该存在,更不能长期存在,双轨制的存在必然导致权力寻租与腐败盛行。近年来重点煤和市场煤价差最大时曾接近500元/吨(2008年7月初秦皇岛港5500大卡市场煤平仓价最高曾逼近1000元/吨,而重点煤平仓价只有不足500元/吨),即使是一般情况下,二者价差通常也达到了100-200元/吨,较大的价差为煤电企业管理者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煤炭或电力企业的部分高管们借助自己的权利用比较低廉的价格获取重点合同煤之后,加价转手,在不用负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便可获取暴利,这种煤电领域的腐败行为破坏了整个煤炭市场环境,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电煤价格并轨势在必行。

  市场化是电煤价格改革方向

  电煤价格并轨,或者政府放开对重点合同煤的管控,煤价全部市场化,或者煤炭市场重回计划经济时代,完全实行政府定价。除此之外,煤价并轨不存在第三条道路,不存在有管理的市场化,那样的市场化还是事实上的双轨制,双轨制带来的弊端还会存在,甚至可能会更加严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早已确立的情况下,煤市重回计划时代,实行政府定价完全不现实,也不可能。这样的话,煤价并轨似乎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全面放开煤价,让煤炭供需双方完全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考虑到我国煤炭行业与发电行业关联度极高,加之煤炭和电力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煤炭企业迫切需要稳定的销售渠道,而发电企业也非常希望能够保障煤炭持续稳定供应。因此,在煤价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长期协议就成为煤电企业双方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既能保证煤炭企业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又能保障发电企业煤炭稳定供应,还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双方交易成本。

  最近媒体报道的煤价并轨方案也提出了煤、电企业要签订2-5年的长期协议,不过该长期协议有着更多的政府管控色彩。这种电煤长期协议基础价由煤电双方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价格变动由有关部门批准,似乎是有管理的市场化,实际上和目前存在的重点煤实质上并无明显区别,都是政府力图对电煤价格进行控制,与煤炭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与市场化条件下自主达成的长期协议相距甚远。正因如此,媒体报道才在业内引起了热烈讨论。

  推动煤电双方达成市场化长期协议

  毫无疑问,当前是电煤价格并轨的最佳时机。一方面,经过去年四季度以来持续回调之后,目前市场煤和重点煤价格已经相差无几,甚至部分地区个别企业市场煤接收价格已经低于重点煤价格,市场煤通过降价无限接近重点煤价格,这无疑是二者自然并轨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经过十年快速发展,并成功抵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愈发不可持续,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已经势在必行,未来能源消耗强度势必会逐步降低,煤炭需求增长也将明显放缓,煤价上涨动力大大减弱,这无疑减小了煤价并轨之后的市场风险。文章开头煤价并轨方案中提到的协议价格变动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和煤电联动煤价涨幅控制在10%以内,有关部门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还是担心煤价再度出现大幅上涨,进而对国民经济造成太大影响。如果未来煤炭需求增长放缓了,煤价上涨动力大大减弱甚至趋于长期基本稳定了,有关部门的担心也就没有必要了。即便煤价再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也是可以通过市场途径加以解决的。

  正如前文所言,煤价并轨只有一条路可走,让煤炭供需双方完全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即实现煤价完全市场化。而在煤价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煤、电企业应该将长期协议作为重要选择。煤、电双方应该签订怎样的长期协议?笔者认为长期协议的签订应该包含以下一些要点:

  一是煤、电双方签订长期协议应该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原则。

  二是双方应对煤炭供应量、质、价以及升贴水标准进行明确规范。

  三是双方应就协议价格的变动约定明确的条件,只要达到条件,煤、电双方就应该共同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

  四是明确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惩罚机制,在一方故意违反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更多赔偿,让供求双方都得到约束。

  五是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裁判员,协助煤电双方企业履行好协议,但是不对协议的签订和价格的调整进行任何干预。

  由于不同企业市场意识强弱不一,当前,部分企业对长期协议的认识可能还不够。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正好可以利用铁路运力资源仍然紧缺这一实际情况,将运力资源优先向长期协议倾斜,进而促使煤电双方达成市场化的电煤长期供求协议。( 李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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