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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中对矿井建井期间的通风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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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安装使用机械通风设备;至少应安装1台主要通风机和2台配套的电动机装置,其中1台电动机作备用。
2、局部通风,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选择压入式、抽出式或混合式通风。
3、在井筒掘进通风时,布置在地面的通风机距离井口不得小于15m,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出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
4、竖井掘进过程中风筒要悬吊平直,固定牢靠,井筒内吊挂的风筒接头连接牢固。
5、主、副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地面主要通风机或临时主要通风机。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矿井的临时主要通风机不能设在井下。
6、主、副井掘至井底车场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一条联络风巷,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与副井贯通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后的双巷及时构成通风系统。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
> 通风机及时移动合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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