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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各工种培训之瓦斯检查工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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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篇 安全基础知识 1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2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2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4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5

  第四节 煤矿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1

  第五节 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6

  思考题 17

  第二章 煤矿瓦斯检查工的职业特殊性 18

  第一节 煤矿作业特点 18

  第二节 瓦斯检查工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19

  第三节 瓦斯检查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20

  思考题 23

  第三章 煤矿生产技术知识与煤矿主要灾害的防治 24

  第一节 煤矿生产技术知识 24

  第二节 煤矿主要灾害的防治 39

  思考题 53

  第四章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54

  第一节 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54

  第二节 创伤急救基本知识 58

  思考题 66

  第二篇 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67

  第五章 矿井通风 68

  第一节 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 68

  第二节 矿内空气 68

  第三节 矿井通风系统 76

  第四节 掘进通风 84

  思考题 89

  第六章 矿井瓦斯防治 91

  第一节 矿井瓦斯基础知识 91

  第二节 瓦斯爆炸及其防治 97

  第四节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107

  第五节 矿井瓦斯抽采 119

  思考题 136

  第七章 矿井瓦斯检查与管理 137

  第一节 瓦斯检查方法 137

  第二节 矿井瓦斯管理 144

  思考题 158

  第八章 矿井瓦斯检查仪器 160

  第一节 光学瓦斯检定器 160

  第二节 便携式瓦斯检定器 163

  第三节 一氧化碳检定器 167

  第四节 便携式氧气检定器 170

  第五节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甲烷报警断电装置 175

  思考题 193

  第九章 矿尘防治 194

  第一节 矿尘及其性质 194

  第二节 矿山尘肺病 196

  第三节 煤尘爆炸及预防 197

  思考题 203

  第十章 矿井火灾防治 204

  第一节 矿井火灾基础知识 204

  第二节 矿井防灭火技术 214

  思考题 221

  第三篇 实际操作技能 222

  第十一章 光学瓦斯检定器的使用和维护 223

  第一节 光学瓦斯检定器的使用 223

  第二节 光学瓦斯检定器常见故障及处理 225

  思考题 228

  第十二章 便携式瓦斯检定器的使用与调校 229

  思考题 232

  第十三章 便携式氧气检定器的使用与调校 233

  第一节 仪器的使用 233

  第二节 便携式氧气检定器仪器的调校 233

  思考题 236

  第十四章 一氧化碳检定器的使用与维护 237

  第一节 一氧化碳检定管的使用及维护 237

  第二节 便携式一氧化碳检定器的使用与维护 238

  思考题 239

  第十五章 测风仪表的使用与维护 240

  第一节 测风仪表 240

  第二节 测风仪表的使用及维护 241

  思考题 245

  第十六章 井下火区及密闭区内气体的取样 246

  第一节 井下气体采样方法 246

  第二节 井下火区及密闭区内气体采样 248

  思考题 251

  第十七章 自救器的使用与与创伤急救训练 252

  第一节 自救器 252

  第二节 井下创伤急救 257

  思考题 268

  第一篇 安全基础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确保人的安全是企业生产与发展的首要条件。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


> 安全,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局,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非常重视。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还被有关法律所肯定,成为法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煤炭法》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新时期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适用于所有生产行业和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这一安全生产方针是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的特点,总结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训得出来的。认真落实这一方针,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的根本要求。“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和其他奋斗目标。当生产及其他工作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其他工作必须服从安全。在各种生产建设中必须把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首要工作来抓,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安全第一”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的领导者、从业人员要把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为主”不仅意味着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先进的管理模式,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利因素,还意味着对灾害因素和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要实现辨识、分析和评价,从管理的角度研究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事故,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实施,达到防止灾变、事故发生的目的。“综合治理”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做好安全工作,不仅要做好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工作,还要从安全环境、装备、培训等各方面做好工作;二是要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参与,加大社会舆论、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要正确的理解有关预防为主的规定,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1)增强安全意识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主题之一,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从“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有高度的安全生产意识,真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才能使安全生产得到普遍和高度的重视,极大地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使安全生产转变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从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2)确保安全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命保障线。一些单位特别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重效益轻投入,致使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不能及时地更新、维护,这就必然使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抗灾能力下降,引发事故。要预防事故,必须要有足够、有效的安全投入。

  (3)强化安全责任

  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齐抓共管。

  (4)突出建章立制

  预防为主需要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逐步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来实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废弛,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势必埋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因此建章立制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前提条件。

  (5)强推隐患排查

  预防为主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一般情况下,大部分


> 事故发生前都有不安全隐患,或者隐患防范措施不周密。因此,只要事故防范措施到位,人员各尽其责,管理到位是能够使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6)加大监督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是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超前,把住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坚决把那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安全因素多、事故隐患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排除在门槛之外。要加大日常监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措施,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二、安全生产方针与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第一的方针对煤矿生产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煤矿井工作业,不安全因素多,既有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还有机电、运输、提升、爆破等生产事故的威胁。人们稍有疏忽,就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办事,即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煤矿生产产品单一,但是过程复杂、环节众多。采、掘、机、运、通风、排水、照明、供电、提升等各个环节必须相互配合和协调。每一个环节都会发生特定的事故,从而打乱矿井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生产的中断,甚至是生命或财产的损失。为此,针对每一个环节都要贯彻实施安全第一的指导方针,采取切实的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控制事故的危害程度。煤矿生产的另一个特点是前期工程往往决定着后续工程是否能在安全保障的条件下进行,设计决定了生产,开拓、掘进决定了回采。矿井的开拓、通风、提升、运输、排水等任何一个系统不完备或不合理,组织好正常安全生产是相当困难的。煤矿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改变技术落后的生产方式,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矿井抗灾能力,才能实现安全生产。我国不少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较低,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企业,这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20世纪50年代世界上许多产煤国家矿井冒顶事故占总事故死亡人数的40%,自从推广综合机械化采煤法,不仅冒顶事故大为减少而且事故死亡总人数也大大下降。据不完全统计,以1980年和1950年相比,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美国减少了30%,原联邦德国减少了90%,英国减少了91%,法国下降了96%,日本下降了97%。我们在安全工作上和世界上某些产煤大国相比还有差距,这种情况不仅阻碍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也和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不相容。实践和教训表明,坚定地走机械化、自动化的发展道路,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方针就抓住了生产的根本。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大力开展安全检查,学习各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宣传与教育,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等等,都是对党的安全第一方针的贯彻与执行。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由以下6部分组成: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2)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


> 法规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矿安全规程》。

  (6)国际公约、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公约,也是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我国加入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包括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独立于煤矿企业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安全监督管理局并入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升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5年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原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表明我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已基本建立。

  2.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 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和制度

  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发布以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建的同时,各地方设立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这表明我国逐步建立并健全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煤矿安全监察实施垂直管理管理的体制,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是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在对煤矿安全监察进行领导和管理。但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的管理,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000年11月7日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2. 煤矿安全监察制度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性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煤矿实施有效的安全监察。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隐患大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为了切实贯彻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和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还制定了档案和报告制度。建档制度要求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


> 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利

  ①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

  ③ 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④ 发现煤矿 作业场所瓦斯、煤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矿井的生产安全的技术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⑤ 发现煤矿矿长或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责令纠正或立即停止作业。

  ⑥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扣押的,应立即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3)煤矿安全监察基本法律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主要包括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煤矿建设工程实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通过这些法律制度,根据区域性对全国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确认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这五类企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关的安全生产活动。准确理解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①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专门的、统一的制度。这个制度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安全生产条件而设立的行政许可,同时又是一个统一的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类企业,与其他只适用于某一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审批、许可事项不同。

  ②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制度。“五类企业”要进行生产,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制度从实质上提高了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门槛,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生产,从而使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 事故,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③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现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新设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是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翻版,同时也不取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许可事项。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① 空间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涉及范围内从事的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主要指出的是,除了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外,领水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② 时间范围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效之日起的新开办的“五类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生效之前开办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具有法律溯及力。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 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1)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③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⑤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⑦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⑧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⑨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⑩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程序

  ① 企业应当在进行生产前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② 企业必须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③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查事项;④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3. 安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体制,指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行政机关。鉴于“五类企业”性质不同,决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不是一个而是多个。

  (1)煤矿企业发证机关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立国家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煤矿企业许可证颁发机关为授权的指定部门,多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发证机关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发证机关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法机关为国家和省级两级发证,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承办一些具体事项。

  四、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管理

  在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同时,要肯定和重视社会监督的力量,做到群防群治,使安全生产管理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覆盖到全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检举。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发现所在地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


> 法律、法规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五、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不报、缓报、瞒报或谎报、漏报,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事故等级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为了防止瞒报、谎报事故,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

  抢救时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节 煤矿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1. 立法的目的及意义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立法的意义主要有:一是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五是规范事故责任追究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需要。

  2. 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由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组成。

  3.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

  ① 知情权和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③ 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④ 获得工伤赔偿权和民事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⑤ 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2)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④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矿山安全法》

  1. 立法目的

  《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2. 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护矿山职工生命安全为根本,实事求是,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主要内容

  《矿山安全法》由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50条组成。在《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对危险安全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按规定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可从业;各种地质灾害以及重大危险源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罚则。该法从各方面做出了法律界定和要求,这对规范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

  1. 《煤炭法》的立法目的

  《煤炭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1996年12月1日施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 《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8章81条,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严格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章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1)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实行的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机制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转变,实行的是垂直领导,过去的有关法律法规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的需要。

  (3)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近几年,美国、俄罗斯、南非、波兰、印度等国家煤矿的死亡人数都明显下降,我国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状况的差距太大,其中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适应,安全监察不到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其立法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

  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填补了煤矿安全监察法规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五、《煤矿安全规程》

  1. 《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煤矿安全规程》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我国原有《煤矿安全规程》等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结合我国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具有权威、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煤矿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制定该规程的目的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煤矿的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 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共四编751条。总则部分包括煤矿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的权利;井工开采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包括作业等安全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水(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设备检修等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1. 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

  近几年来,各方面认真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淡薄,没有切实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在利益的驱使下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等。因此,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了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行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

  2. 《特别规定》的指导思想

  (1)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

  (2)强化源头监管,突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

  (3)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严肃惩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3. 《特别规定》指出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特别规定》同时规定,煤矿凡是存在这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于存在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处罚。

  4. 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多发的原因与制度约束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比如:有的企业违背自然规律,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安全开采的煤矿冒险开采;有些煤矿企业丢掉了一些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好的管理方法,如煤矿企业负责人等人员“带班下井制度”;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办煤矿、谋取私利,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坐视不理,甚至包庇纵容,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等等。因此,《特别规定》有针对性的规定了6项


> 制度和措施:

  (1)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带班下井制度。

  (4)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

  (5)公告制度。

  (6)防止腐败制度。

  七、《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 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2. 主要内容

  《办法》由瓦斯防治、通风管理、瓦斯安全管理、瓦斯利用、监管监察、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组成,它主要是根据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制定的符合本省实际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1)《办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继续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时间、空间”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严格规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实行瓦斯排放分级负责制;煤矿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瓦斯利用的煤矿要分别建立高、低浓度抽采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的每个评价单元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监控设备的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关于高浓度封闭墙的瓦斯传感器设置;突出煤层的界定及防突措施等。

  (2)规定了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的具体要求;局部通风的相关规定;采区内采掘工作面的配比;井下通风构筑物的要求。

  (3)从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煤矿企业或煤矿总工程师、煤矿企业或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技术决策权的发挥。

  (4)煤矿企业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与瓦斯共采和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同时要和科研机构要加大瓦斯抽采技术及施工工艺研究,提高瓦斯抽采率。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对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督,对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五节 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主要法律概念

  1. 违法: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

  2.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二、瓦斯检查工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 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责任

  瓦斯检查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预兆及重大危险源,不采取任何有效处理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违章作业,影响安全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瓦斯检查工,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应根据其影响安全的程度,,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追究其行政或经济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行政与经济并罚。

  2. 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瓦斯检查工明知瓦斯超限,仍然违章作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危险品肇事罪:《刑法》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由于矿山安全生


> 法:用报纸或画报,把它折成长约40厘米,宽约10厘米。用三角巾或毛巾包好。将临时颈托环绕颈部在前面打结。

  ④ 胸、腰椎骨折的搬运:先将一块木板(长度和宽度可容伤员俯卧)平放在伤员一侧,然后由3-4人,分别扶托伤员的头、肩、臀和下肢,动作一致,把伤员抬到或翻到硬木板上,使伤员俯卧位,胸上部应稍垫高并要取出伤员口袋内的硬东西,然后,用三至四根布带(三角巾)把伤员固定在板上。

  ⑤ 骨盆骨折搬运:应使伤员仰卧,两腿髋、膝关节半屈、膝下垫好衣卷,两大腿略向外展、用1-2条三角巾折成宽带,围绕臀部和骨抛,在下腹部前面的中间打结。用另一条三角巾折成宽条带围绕膝关节固定。用三人平托放在木板担架上搬运。

  ⑥ 开放性气胸搬运:首先应严密地堵塞伤口,用三角巾悬吊固定受伤侧手臂,再用另一条三角巾围绕胸部加以固定。搬运时伤员应采取半卧位并斜向伤侧,迅速运送医院。

  ⑦ 腹部内脏脱出的搬运:内脏脱出应首先用消毒纱布与腕固定脱出的内脏,搬运时伤员应采取仰卧位,膝下垫高,使腹壁松驰,减少痛苦,同时还应根据伤口的纵横形状采取不同的卧位。如腹部伤口是横裂的,就必须把两腿屈曲;如是直裂伤口就应把腿放平,使伤口不易裂开。

  ⑧ 颅脑损伤搬运:颅脑损伤(包括脑鼓出)搬运时伤员应向健侧卧位或稳定侧卧位,以保持呼吸道通畅,头部两侧应用衣卷固定,防止摇动并迅速送医院。

  ⑨ 颌面伤搬运:伤员应采取健侧卧位或俯卧位,便于口内血液和分泌液向外流,保持呼吸道的通畅,以防止窒息。若伴有颈椎伤时,应按颈椎伤处理

  2. 伤员搬运的注意事项

  搬运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呼吸、心跳骤停及休克昏迷的伤员应先及时复苏后再搬运。

  (2)对昏迷或者有窒息症状的伤员,要把肩部稍垫高,使头部后仰,面部偏向一侧或采用侧卧位,以防胃内呕吐物或舌头后坠堵塞气管而造成窒息,注 意随时保持呼吸道畅通。

  (3)一般伤员可用担架、木板、风筒、绳网等运送,但脊柱损伤和骨盆骨折的伤员应用硬板担架(井下可用风门板)运送。

  (4)对一般伤员均应先进行止血、固定、包扎等初步救护后,再进行转运。

  (5)对脊柱损伤的伤员,要严禁让其坐起、站立和行走。也不能用一人抬头、一人抱腿或人背的方法搬运。

  (6)搬运胸、腰椎损伤的伤员时,先把硬板担架放在伤员旁,由专人照顾患处,另有两三人在保持脊柱伸直位下,同时用力轻轻将伤员推滚到担架上,推动时用力大小、快慢要保持一致,要保证伤员脊柱不弯曲。

  (7)一般外伤的伤员,可平卧在担架上,伤肢抬高。

  (8)转运伤员时应让伤员的头部在后面,随行的救护人员要时刻注意伤员的面色、呼吸、脉搏,必要时要及时抢救。同时应注意伤口情况。

  (9)送到井上,应向接管医生详细介绍受伤情况及检查、抢救经过。

  思考题

  1. 自救器分为哪几类?原理分别是什么?

  2. 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如何使用?使用时应注意哪些?

  3. 口对口人工呼吸应如何操作?操作时应注意什么?

  4. 常见的止血方法有哪些?

  5. 伤员搬运过程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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