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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管理方面违规行为(17条)

防尘管理方面违规行为(17条) >

   防尘管理方面违规行为(17条)
   1、不按规定采用湿式打眼的;
   2、隔爆设施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3、无喷雾而装药放炮或降尘设施雾化效果不好的;
   4、防尘管路没接到迎头,不按规定安设水头的;
   5、净化喷雾不能覆盖全断面的;
   6、转载点、煤仓、溜煤眼未设喷雾装置(除尘器)或喷雾装置不正常使用的;
   7、放炮前后、装运煤矸时不洒水灭尘的;
   8、防尘装置的位置及数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9、人工上料喷浆不采用潮料的;
   10、冲洗巷道不全面不彻底的;
   11、对巷道积尘未及时清扫或冲洗的。
   12、防尘管路设在皮带内侧,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13、工作面回采前不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的;
   14、综采机、综掘机无内外喷雾或水压不足的;
   15、溜煤眼兼通风眼使用的;
   16、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未安装喷雾装置的;
   17、矿井两翼相邻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未设置隔爆水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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