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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方面违规行为(17条)

安全监控方面违规行为(17条) >

   安全监控方面违规行为(17条)
   1、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吊挂,影响数据采集的;
   2、传感器、按线盒吊挂在淋水处,未进行保护的;
   3、放炮、装岩、开帮等作业时,未对电缆、传感器进行保护的;
   4、对传感器防尘罩灰尘清扫不及时的;
   5、移动传感器时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或损坏的;
   6、仪器校正、闭锁试验未按规定进行操作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7、监测电缆与动力电缆吊挂间距不足100mm的;
   8、传感器航空插头受潮长霉,未及时更换和处理的;
   9、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对异常现象记录不祥汇报不及时的;
   10、修理更换瓦斯传感器元器件,焊接工艺差,出现虚焊造成仪器故障的;
   11、使用人员不爱护便携仪器,造成仪器失灵、失效的;
   12、未随时检查便携仪充电情况,造成仪器电量不足不能正常工作的;
   13、监测设备入井前未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的;
   14、监测设备检修时,内腔粉尘和杂物清除不干净的;
   15、监控系统图、瓦斯电闭锁图更新不及时或与实际不符的;
   16、便携仪班后未及时上交的;
   17、备用电池使用寿命短,分站满负荷达不到2小时,易造成通讯中断而又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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