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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别规定》规定的15种重大隐患和行为是什么?

国务院《特别规定》规定的15种重大隐患和行为是什么? >

  国务院《特别规定》规定的15种重大隐患和行为是什么?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据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成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进行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规定的范围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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