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煤安中心>煤安资讯>吕梁煤监分局学习贯彻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有关条款

吕梁煤监分局学习贯彻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有关条款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吕梁煤监分局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会议指出,条款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作出了修改完善。
  
  会议强调,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相关条款,一是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二是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三是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四是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五是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中俄、中蒙跨境铁路建设取得进展 煤炭贸易规模或扩大

上一篇:吕梁煤监分局组织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