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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价格波动超5%可调整上网电价

   国务院办公厅12月25日发布《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我国将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继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

  《意见》指出,我国将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

  《意见》同时还规定,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意见》还指出,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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