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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动:火电企业见“曙光”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无疑是对火电企业的一大利好。

  电煤市场化是历史趋势

  长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煤的供应机制一直处于半市场化状态:电煤供需面临两种不同的定价机制,一是政府指导价,二是市场价。前者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煤炭企业与重点火电企业签订重点电煤合同,吨煤价格要比市场价位低,其战略意义是确保重点火电机组满发稳供;后者是市场煤价,价格随行就市,一般是非重点火电企业采用,亦作用重点火电企业供煤合同量外的补充煤量合同采用。这就形成了惯常称谓的“重点煤”与“市场煤”之别。

  不可否认,“重点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点火电企业主营生产的成本、保证了企业生产可持续性,在上网电价不变的前提下,也为发电企业减轻了亏损之压。但这也造成了煤企与电企“顶牛”的局面。一方面,是煤炭企业不愿降价;另一方面,是火电企业不愿提价。局面陷入胶着,曾一度出现重点火企发电储煤跌至最低储量的安全红线以下,而煤企宁使大量煤炭滞港、滞矿的局面。同时,尽管煤电联动呼吁多年,也一直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之中,加上2007年后煤价一路飚升,考虑通胀等因素客观上也失去了再度实施联动的良机。

  峰回路转。由于经济下行等多种原因,2012年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两价并轨的良机不期而至。

  有资料表明:2012年以来发电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尤其在年末前近几个月,中电投、华能、大唐、华电、国电等五大电力集团火电业务开始盈利,五大电力集团总体盈利情况好于2011年。同时,由于煤炭市场消费需求的总体回落,煤炭价格处于总体下行态势,2012年6月至7月沿海下水煤价格下行较多,截至2012年11月底,全国重点电厂库存维持较高水平,全国重点电厂库存可用24天。这种迹象表明:电煤市场化改革,已到了有利双方的时机。

  火电对电煤价格并轨的期望

  此次出台的电煤市场化改革方案,从宏观上讲有利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保障电煤稳定供应,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具体而言,《意见》的出台开启了电煤市场化的序幕,也是能源价格体系改革的关键性跨步。电煤价格市场化将引起电煤价格联动,甚至电价体系改革的的萌动。与此同时,饱受电煤价格之苦的火电企业,在逐步走出主营业务亏损的路途中,进一步看到了“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曙光。

  释读《意见》,对火电企业而言,其核心内涵一是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煤电联动的重启或许能为电企分担一些后顾之忧。《意见》中对于煤电联动条件进行了重新设定: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意见》指出: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二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鼓励煤电联营,增强互保能力。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在坚持优先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经济调度因素,同等条件下对发电价格低的机组优先安排上网,促进企业改善管理、降低能耗和提高技术水平,为实行竞价上网改革探索经验。如何按照上述精神实施,是摆在火电企业广大经营者面前的一桩大事。

  但是亦能看到,《意见》对以下关键词组未作细化明确:第一是煤价波动的参照价,设定的量级不清晰;第二是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其年限亦不明晰;第三,此处“总体”是何义不详,是指上网电价的结构还是定价机制?或指全国大部地区?第四,《意见》中所称的“相应调整上网电价”,是指某地区、某火电厂?

  以上疑问,有待在《意见》的实施细则中加以释答。

  对实施《意见》的相关建议

  电煤市场化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

  要实现《意见》对改革特别是对火电企业的预期目标,建议:一是通过采样和测算,先行上调部分煤电联动差价,作为实施《意见》条款的前奏,以弥补五大发电集团火电企业的历史欠账。

  二是在电价不能市场化的情况下,解决我国煤电矛盾还需要通过加快电煤流通领域体制改革,加大煤炭储备、煤电直通,取缔不合理的中间收费,降低电煤运输成本来辅佐实现。因此,在铁路运输制约未解除前,将所有重点电煤合同和大部分市场煤合同转为中长期合同,其电煤运输全部列为国家重点运输计划,铁路部门优先调度安排电煤运输。

  三是加快研究、制定客观反映国内实际的到厂煤价格指数,择时实施煤炭价格、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同时联动的政策机制,促进电价机制改革的整体推进。

  四是完善各级调控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当在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确保煤电双方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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