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因该怎样办理,补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提供消户证明、提供享受人的户籍证明、享受人的无工作证明(其父母享受还要提供有无兄弟姐妹的证明、学生要提供学校的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填四份表,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
依据:鲁人发[2005]2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远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宁政办发[2005]23号文件规定: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