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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金融租赁违法责任人被处罚 大股东为天津银行

天银金融租赁违法责任人被处罚 大股东为天津银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65号、66号)显示,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银金融租赁”)存在融资租赁业务调查不审慎不合规、通过非洁净转让掩盖高风险资产两项违法违规事实,天津银保监局对其罚款合计人民币10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李楠对天银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业务调查不审慎不合规负有直接责任。天津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天银金融租赁官网显示,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天津银行主发起设立的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开业;第一大股东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1.20亿元,出资比例为6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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