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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露洁违法使用进口鼠尾油被海关处罚

高露洁违法使用进口鼠尾油被海关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看到,近日,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被萝岗海关罚款1.3万余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规定。

  萝岗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检罚字(2021)0142号)显示,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违规进口鼠尾油被立案,萝岗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3039万元,处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香港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3.33%,小股东为高露洁(BVI)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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