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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华鸿景开投资收警示函 备案信息不完整等2宗违规

私募华鸿景开投资收警示函 备案信息不完整等2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鸿景开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监管局发现华鸿景开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目前无在岗员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华鸿景开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华鸿景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监管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目前无在岗员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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