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27号)显示,经查,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期货”)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监事自2017年3月任职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内部稽核工作执行不到位。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办公场所开户流程更新不及时,公司网站未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从业人员信息。
三是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公司未按要求向黑龙江证监局报告部分重大诉讼事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认为,以上情形反映出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重大事件报告存在漏洞,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项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战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26号)显示,战玚作为公司时任首席风险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战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梁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25号)显示,梁会东自2017年3月担任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梁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28日,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全权会员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单位。控股股东为工大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公示业务流程。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二)同比例增减资;
(三)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五)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六)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等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忠于职守,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
(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
(三)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
(四)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五)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27号)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公司监事自2017年3月任职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内部稽核工作执行不到位。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办公场所开户流程更新不及时,公司网站未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从业人员信息。
三是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公司未按要求向我局报告部分重大诉讼事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情形反映出你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重大事件报告存在漏洞,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对战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26号)
战玚:
经查,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在内部稽核、部分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首席风险官,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对梁会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25号)
梁会东:
经查,你自2017年3月担任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
2021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