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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sweet收警示函 减持甘李药业未提前信披

Wintersweet收警示函 减持甘李药业未提前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Vast Wintersweet Limite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2号)显示,经查,Vast Wintersweet Limited公司作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603087.SH)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减持计划公告,于2021年7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11.16万股。公司存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Vast Wintersweet Limited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甘李药业于2020年6月29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Vast Wintersweet Limited为第四大股东,持股3405.70万股,持股比例6.06%。

  甘李药业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的《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Vast Wintersweet Limited(以下简称“Wintersweet”)持有公司3416.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8%;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Wintersweet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561.54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甘李药业于2021年8月21日发布的《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Wintersweet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11.1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2%。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股东Wintersweet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决定终止本次集中竞价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Vast Wintersweet Limited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02号

  Vast Wintersweet Limited:

  经查,你公司作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减持计划公告,于2021年7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11.16万股。你公司存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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